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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昨日上午,《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发新闻发布会举行,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文明办、市法制办联合进行发布。 《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内容禁止与倡导分设、惩诫与奖励并举,既重点提出了公共环境文明、公共秩序文明、交通文明和社区公共文明 “四大类文明行为规范”,并对市民反映最强烈的一些不文明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也对应着力倡导的文明行为设置了鼓励措施和保障条款。 “《条例》所规定的内容,鲜明地告诉人们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哪些是要大力倡导的,哪些是要共同反对的,是市民素质提升的准绳和依据。”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李正平向记者表示。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德良说,《条例》的出台,将使法治与德治互为支撑、相向而行,推动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打造东方文明之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据悉,相关部门将抓紧调研,及时拟定《条例》相关配套办法,确保配套办法在明年7月1日前按时出台,并确保配套办法合法有效并具有可操作性。 明确基本行为规范 我市2005年10月被命名为首批全国文明城市,随后又实现了“四连冠”。在创建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市民文明素质与道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但是,不文明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市民对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物、车内向外抛物、乱贴乱写、破坏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吸烟、随地便溺、犬类扰民、乱扔垃圾、乱穿马路等不文明行为反映比较强烈。 对此,《条例》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公民不得实施公共环境、公共秩序、交通出行和社区管理四个方面的不文明行为。 公共环境方面,不得实施“在公共场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或者违反规定倾倒、丢弃垃圾;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等7种不文明行为。 公众秩序方面,不得实施“违反规定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集会、娱乐、广场舞等使用音响时,产生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噪声”等8种不文明行为。 交通出行方面,不得实施“向车外抛掷物品;遇行人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大声喧哗”等7种不文明行为。 社区公共文明方面,不得实施“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信鸽等动物”等7种不文明行为。 《条例》还特别对当前市民反映比较强烈的公共场所吸烟、乱张贴、违规养犬、高空抛物、车窗抛物和违规吊挂堆放物品等不文明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弘扬正气,鼓励先进 对具有社会正能量的道德文明行为,采取多种鼓励和支持措施,提高公民实施文明行为的积极性,形成文明行为的社会示范效应,是《条例》的一大特色。这些都有助于引导更多市民崇德向善,激发市民文明行为的热情和积极性。 《条例》集中列举了现阶段应着力倡导的文明风尚行为,如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勤俭节约、遵守公共礼仪和职业道德等。《条例》鼓励给予人们更多的人文关怀,比如,在第三章中,提出有关“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设立爱心服务点”“设置母婴室”等。 《条例》还对六类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文明行为作了特别的规定,并规定了表彰、奖励等鼓励措施,如扶弱济困、见义勇为、慈善公益、无偿献血与捐献器官遗体、志愿服务、现场急救等。 此外,《条例》加大了对文明行为先进模范人物的鼓励、扶助力度。《条例》规定,建立困难帮扶制度,对生活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建立爱心公园、荣誉墙等表彰和纪念设施,作为道德荣誉发布、展示和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基地;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对相关文明行为予以记录,并作为实施荣誉表彰、积分入户加分等措施的依据。 可用社会服务“折抵”罚款 《条例》设立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但为了强化教育、警示,也明确了处罚之外的多样化“惩诫”措施,可谓另一大特色。 《条例》规定,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相关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并经认可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对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违反《条例》相关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予以信用信息记录。 《条例》还规定可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可将其违法行为事实证据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予以曝光;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可以对其不履行职责的情形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据市法制办副主任毛利奇介绍,《条例》中的惩诫和鼓励措施都会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部门去负责落实。 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统一受理平台,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托当地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12345投诉举报平台)设立的,目前这个平台已经建立并运行。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将由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会同志愿者工作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不文明行为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将按照《条例》和本市有关信用信息公示的相关文件要求,由市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落实等。 记者 房伟 实习生 李婷 再这么做就要受处罚啦!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的,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处五十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条例》第33条) 限养区内 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其犬只;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或者不及时清理排泄物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非限养区内 携烈性犬、大型犬出户时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条例》第35条) 高空抛物 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物品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罚款。 车内抛物 在行驶的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属驾驶人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属乘车人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条例》第37、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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