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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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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共享单车 执法比立法更迫切

    胡晓新

    共享单车乱停乱放谁来管?用户押金不退怎么办?使用者安全拿什么来保障?昨天,多家媒体报道,继多地政府出台共享单车指导意见后,交通部于22日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企业和地方政府做出了规范摆放、鼓励免押金、为用户购买保险、禁止向12岁以下儿童提供租赁服务等规定,同时鼓励运营企业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此举引来一片叫好声。

    给共享单车立规矩并鼓励其更好发展,固然没错,但问题是,在该《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共享单车难道真的是因为在规范与管理上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才导致目前的种种乱象吗?显然不全是。

    其实,本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新意”并不太多。比如禁止向12岁以下儿童提供共享单车服务这一条,早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一款就有类似规定。

    还有,《指导意见》要求运营企业应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监管,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关于出租固定资产收取的押金,其入账、保管、使用、监督、返回等在《会计法》《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和准则中,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果出现押金延迟返还、挤占挪用或者无法返还等非常情况,相关部门本就该直接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责令运营企业改正,维护消费者利益。

    至于最为人们所诟病的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公安交管部门和城管部门共同对共享单车停放实施管理。实际上,目前自行车的行驶和停放就是这两个部门在管,而共享单车就是自行车,不归他们管又该归谁管?用不着等谁来“指导”或“下令”。

    当然,并不是说出台《指导意见》没有必要,将散见于各处的相关法律法规集中起来,并增加让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新内容,形成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很有必要。只是,在目前的态势下,“新生事物”“缺乏依据”不该成为相关部门不作为、少作为的借口,也不该是共享单车乱象丛生的原因。执法比立法更迫切,相关各方只有少一些观望等待的惰性,多一些见招拆招的主动,共享单车才能发展得又快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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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