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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勇杰 绘 |
在租赁、买卖等商业合同订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一般会进行接触磋商,这个过程中有时还会预付一定的款项来确保日后合同的签订。如果这个过程中付款方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或者无效,给另一方带来了损失,那么这笔预付的款项属于什么性质,是否能退还?违反诚信的一方又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最近,镇海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付款方交了押金后不想签合同 认为押金并非定金应退还 今年2月20日,镇海的李先生在网上发布自己店面的出租信息。2月22日,王女士联系上李先生,并达成租店面的意向,房租一年60000元,并当即向李先生支付了2000元。李先生在写收条时,把定金写成了押金,李先生要修改,王女士阻止说,意思一样,不用改,李先生就没有再修改,并约定3月15日签合同。 付了押金后,王女士又看了附近一些店面,觉得李先生的店租金贵,后悔交了押金。 正当王女士找不到借口要回押金的时候,李先生来了电话,对王女士说因家里有事,要离开镇海一段时间,让王女士在3月9日之前签订合同。 王女士觉得之前约定好的是3月15日签合同,而现在要求3月9日签,李先生已经违约,同时她给李先生的是押金,而非定金,所以要求李先生全额退回押金,并表示不再租李先生的房子。李先生则认为,要求王女士提前签合同并不是违约,租金是以约定时间起算,而不是签订合同的时间,王女士明确表示不再租自己的房子,应该是王女士违约,押金就是定金,押金不能退。 为了2000元的押金,一方要求全额返还,一方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罚没押金,经相关组织多次调解,双方争执不下,最后王女士把李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院:违反诚信原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的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个案件中,押金虽不能当定金,但从双方交付押金的过程看,双方设立押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还没有正式订立租赁合同,并非合同关系,但法律规定,在缔约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王女士已经表示不再租用李先生的门面,故此,王女士违反了约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仅包括为签合同做的准备工作等直接损失,还包括因信赖合同订立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法院最后判决王女士支付从2月22日开始正式磋商订立合同直到3月8日最后一次协商,共15天给李先生造成的损失共计1400元。 昨天,记者针对该案采访了主审该案的王磊法官。他说,合同订立之前,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说,本案中即便王女士没有付押金,只要她有缔约过失责任,就要依法承担另一方当事人李先生因此产生的损失。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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