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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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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 卖房人悔约

法院: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本报讯(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火华)  房价波动导致房屋买卖毁约事件频频发生,面对这种情况,另一方当事人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最近,镇海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对此类案件有借鉴意义。

    文某,一位新镇海人,眼看儿子快要上小学了,但落户入学成为其头疼的大事,于是想到了买房。

    今年2月,文某走访了十几家房屋中介,通过比较,看中了黎某所有的位于镇海区骆驼街道某小区一套三室二厅的房屋,在房屋中介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25万元,签订合同当天支付定金5万元,3月10日前文某交付45万元首付款后,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余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当天,文某向黎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

    然而,3月初,黎某看到了房价上涨势头,自己的房屋也每天在涨价,这下后悔了。然而,眼看约定办理过户的时间快到了,黎某就以各种理由推托,以“在外出差没在宁波”“自己被银行列为黑名单”“还要与家人商量”等为借口,不愿意配合文某过户。最后,黎某干脆通过中介转告文某,房子不卖了。

    为了能顺利办理过户手续,文某奔走于黎某和房屋中介之间,好话说尽,但黎某始终不配合过户,也不接受首付款。最后,黎某丢下一句话:过户可以,但要加价。文某无奈,诉至镇海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黎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赔偿律师费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房屋价格上涨,黎某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存在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黎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支付律师费2万元。

    主审法官张法官介绍,每当房价浮动较大时,此类纠纷就增多。房价大涨时,往往卖房人悔约增多;房价下跌时,买房人违约增多。

    这种情况,另一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力呢?张法官说,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然,除了定金之外,被违约的当事人还可以向违约方主张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比如律师费、交通费等。另外,他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判决支持的话,会强制执行。”

    “契约精神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核心在于诚信。在经济活动中,双方主体地位平等,达成合意,建立契约,各自履行各自的义务,以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违背契约者必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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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