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该《办法》核心主旨在于“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从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出发,对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适当性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向多家券商发布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如果投资者被评为保守型和谨慎型,券商将不可向其销售被评为中等风险的A股和B股,不少媒体认为,这或许是全民炒股时代的终结。 此外,6月16日下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无论是数以亿计的基民,还是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都需要严格执行这一项重磅新规。 A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低 买股票、基金可能“被拒” 7月1日后,中国资本市场上,只有“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之分。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投资者进行了五类划分,对产品或服务也进行了五类划分。一是投资者的分类:明确了投资者可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类:即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二是产品或服务的分类: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内的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时,应当了解产品或服务的信息,依据《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制作风险等级评估文件,由低至高划分,也为五类:即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 券商应向普通投资者提供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产品或服务。具体来说,普通投资者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将由低至高分为五类等级(具体见下图)。得分20分以下,为保守型投资者,可进行低风险投资。得分20-36分,为谨慎型投资者,可进行中低风险投资。得分37-53分,为稳健型投资者,可进行中等风险投资,可购买A股股票。得分54-82分,为积极型投资者,可进行中高风险投资,可购买港股通股票。得分83分以上,为激进型投资者,可进行高风险投资。 此外,针对适用于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主要考察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年龄学历等内容。问卷得分低于20分,则会被划为保守型投资者。 也就是说,券商可以根据差异化服务和管理需要,依据投资者的年龄、收入情况、风险偏好、生理和心理状况、资产状况、诚信状况、投资交易行为特征等因素,明确可以或不得向其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以及可以或者不得向各类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范围。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无论是数以亿计的基民,还是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管理人、代销机构都需要严格执行这一项重磅新规。 记者从征求意见稿发现,投资者被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并根据风险测评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 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应当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这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同等级的普通投资者购买不同产品,作为投资者只能买其对应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以下的产品,只有最高风险等级的投资者可以买所有产品。 B 防投资者被忽悠 办理业务的过程要录音录像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还有一个规定跟投资者息息相关,也是各个机构当前讨论最多的,那就是投资者办理业务需要双录,这也是行业的首次规范行为。 双录,即录音录像,主要对客户办理业务的过程,特别是对风险揭示的过程进行留痕,规范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同时也为日后产生争议时提供依据。 按照《办法》规定,7月1日起,证券公司将对客户绝大部分临柜开通业务权限(比如创业板、新三板、港股通等);此外,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临柜购买高风险产品或者申请相关服务等业务,也需要进行双录。 在此前,部分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为客户开通融资融券、个股期权、分级基金等业务和向客户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时,已对客户进行双录。 如果在营业网点有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告知投资者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的情况;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定期对每名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则应当将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相关告知、警示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另外,基金销售过程要录像、录音留存。基金募集机构通过营业网点等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应当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执行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 而且,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资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信息资料、告知警示投资者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应当至少保存20年。 相关链接 投资者保护在不断行动、升级 在此之前,证监会于5月5日启动“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项活动,聚焦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违规信息披露、市场主体违规经营等投资者权益遭受侵害的多发领域,明晰相关法规底线要求,帮助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认清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提高识别和防范风险能力,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近期,某地证监局对一家证券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客户反映的营业部涉嫌通过投资顾问服务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的情况进行了重点调查。检查发现,营业部投资顾问中心客服务部负责人郑乾(化名)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但在公司营销平台上以“证券分析师”名义下挂430名客户。通过抽查公司营销服务平台中的客户信息发现,郑乾与多名客户存在“投资顾问关系”,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有关规定。 调查组通过抽查营业部向客户推送的短信,发现营业部分别向10791和241位客户推送的信息中均提及融资买入股票,而这些客户中存在中风险承受能力、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客户以及尚未开通融资融券的客户,在当前市场情况下,向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客户推送类似信息可能存在较大风险。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的规定。记者 张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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