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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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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出事故,到底该谁来赔?

法院:代驾司机是合法驾驶人,不用赔

章丽珍 绘

    代驾平台派出的司机在代驾过程中出了事故,交警认定,代驾司机负全责。代驾车辆的保险公司向车主理赔之后,把代驾平台和代驾司机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海曙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A

    代驾司机在代驾过程中出了事故

    2015年9月的一天,宁波某公司总经理李某委托某代驾平台提供代驾服务,代驾平台指派了司机邹某前去驾驶车辆。谁知,邹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海曙区某路口时,与另外三辆车发生了追尾事故,造成了四车受损,其中,代驾车辆车损10万余元,另外三辆车车损8000余元。

    交警部门认定,代驾司机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维修完毕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赔付,共计11万余元。

    然而,在2016年11月,保险公司到海曙法院起诉代驾平台,要求法院支持其代位求偿权,判决代驾平台赔偿其财产损失11万余元。法院受理此案后,保险公司又追加代驾司机邹某作为案件第三人。今年3月,海曙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保险公司和代驾平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B

    代驾平台称已履行相关服务协议

    在庭审时,作为原告的保险公司认为,其已按照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共计11余万元。被告接受委托,指派司机提供代驾服务,与被保险人形成了有偿委托关系,代驾司机在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代驾车辆与三者车损失,构成了对被保险人财产的侵权,被告作为代驾司机的雇主,依法应负赔偿责任。

    被告代驾平台则辩称,被告与被保险人在服务前达成的《服务信息确认单》是合法有效的,确认单背面的《委托代驾服务协议》有加黑加粗的条款,其中一条约定了发生交通事故的解决方式。发生事故后,被告与被保险人均履行了该协议,被告就该事故向自身所投保代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并将赔偿款2000余元如数交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接受,这表示对方认可了该事故的解决方式,原告无行使代位求偿的基础。此外,第三人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具有被保险人的地位,应排除在可被代位求偿的对象之外,因此,原告对第三人进行代位求偿也无依据。

    第三人邹某则答辩称,自己在代驾前,让李某在《服务信息确认单》上签字,该确认单中约定,出现交通事故先走车主自己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他也与李某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事故发生后由被保险人的保险理赔,被告赔偿了被保险人来年保费上涨和车辆维修期间代步费用的相应损失;另外,他也自行赔偿李某1000元,由此认为,被告、第三人已经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原告不应代位求偿。

    C

    法院认定代驾司机也是合法驾驶人

    本案中,原告主张代位求偿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车辆损失险。法院法官对这三项一一进行了梳理和解读。

    在交强险方面,法院认为,交强险是法定强制责任险,除了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等几种法定情况外,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法定的、终局性的赔偿责任,不发生代位求偿。

    据相关法律,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李某是投保人(即宁波某公司)的总经理,他委托第三人邹某代为驾驶投保车辆,符合“投保人允许”的条件。邹某作为代驾司机,具备投保车辆相应的驾驶资格,符合“合法驾驶人”的条件。因此,邹某是投保车辆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代位求偿;

    在商业三者险方面,原告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写明,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合同约定,对超过交强险的部分负责赔偿。

    该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是何地位未约定,现行法律对此也无规定,法院认为,商业三者险属于责任保险,邹某作为投保车辆的合法驾驶人,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享有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保险人不得代位求偿;且邹某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本案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予以赔偿,否则保险人应直接拒赔,而非赔偿后再向合法驾驶人代位求偿;此外,原告提供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并未约定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说明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本案的商业三者险。

    D

    法院一审驳回了保险公司诉求

    在车辆损失险方面,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邹某是否是车辆损失险的被保险人,以及《服务信息确认单》的约定如何认定,被告和第三人赔偿后,原告是否可行使代位求偿权。

    对此,法院认为,车辆损失险属于财产保险,本案中,车辆损失的保险利益为被保险人对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而享有的经济利益,邹某并不具有该经济利益,也不存在对保险车辆的占有利益,因此不能享有被保险人的地位。

    《服务信息确认单》中相关限责条款,是对存在被保险车辆自有商业保险、代驾公司投保代驾责任险情形下,在事故发生前,对保险适用顺序及被告代驾平台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该约定并未加重合同相对方的责任或排除合同相对方的权利,也未违反法律法规,并非无效条款。

    服务单由邹某在提供代驾服务前交李某签字确认,并交李某保存,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也同意按上述约定进行理赔,且被保险人、代驾平台事实上履行了相应条款。由被保险人就其车辆损失自行向原告进行理赔,再由平台赔偿车辆次年机动车辆保费上浮部分费用、车辆修理期间代步费用,另由邹某自行赔偿了1000元。

    代驾平台、第三人与被保险人就事故处理达成的相应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各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被告、第三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被保险人也未双重获利,原告不具有代位求偿的事由。

    法院认为,代驾尤其是酒后代驾作为社会倡导的一种方式,代驾公司通过购买代驾责任险等形式合理分摊经营风险,并未免除代驾公司的赔偿义务,也平衡了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义务,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较为符合保险人、被保险人、代驾平台三者利益关系,对提高社会文明,减少交通事故有积极意义。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代位求偿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 王思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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