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文燕 通讯员 吴挺欧) 近日,一位纳税人一早就赶到了宁波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他十分不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已经查结,企业也已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为什么案件信息还会在宁波国税局的网站上曝光? 该纳税人经营一家厨具厂,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上海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额合计59819.65元,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抵扣。税务机关查实这一违法行为后,对他下达了税务处理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补缴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处罚款。 面对该纳税人的一系列疑问,工作人员向他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多个部门推行实施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他的案件符合办法中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公布。虽然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但该纳税人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公布信息满2年后才能将信息从公告栏中撤出,同时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最低级)。此外,随着信息的推送,他还将受到其他部门的联合惩戒。 听了税务人员的话,该纳税人十分懊悔,一时贪念,竟使企业的经济、信用受到了双重损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收受还是虚开)属于情节较重的涉税违法行为,尽管近年来税务机关加大了打击力度,但由于一些纳税人纳税意识较为淡薄,受经济利益驱使等因素影响,这一现象屡禁不止,屡有案发。随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办法的实行,一张社会信用的天罗地网正不断完善,破坏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将会受到更加有效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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