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等地多位老人本想“以房养老”,不料房子却被人过户,他们被赶出家门,有些还背上一身巨债。他们中很多人不清楚自己签订的全项委托公证中,给了别人处置房产、代收房款的权限。 8月14日晚间,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明确提出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这对市民买房卖方会有什么影响呢?记者昨天进行了了解。 变化: 必须“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 司法部通知中的“五不准”具体为:1、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2、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3、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4、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5、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采访中,宁波公证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第三条对市民和公证部门办理业务影响最大。根据通知要求,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必须“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司法部出台的这份通知对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的确有所影响,一些业务将收紧。特别是第三条关于内容的影响最大,原本可以通过一份委托公证办理全部事项,现在要拆分成好几步骤。 不动产全项委托公证是怎么回事?比如,比方宁波市民在北京买了房子,想卖掉的话,自己操作的话需要花时间和交通费去当地办理。为了省时省力,只要业主提供不动产登记证、身份证和拟好委托书等材料,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就可以全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可以代替业主办理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手续。当然,委托人也可以及时撤销委托,或者通过挂失不动产证(房产证)让委托书自动失效。 解读: 避免房屋所有权人权利被架空 宁波市信达公证处主任徐浙军昨天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原来的委托有些变味了。委托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信任和受托人忠实履行所托事项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目的是便于委托人处理有关事项。 目前,一些委托关系中委托人的信任和受托人的忠实基本缺乏,更多的是伴随着交易关系产生的,本来方便委托人办理时的委托书变成了一种权利让渡的变相形式,有些全项委托变成了房产过户的变相形式被用于炒房、担保等等,有些授权过大的委托容易产生受托人侵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办理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往往有风险,受托人如案例中的老人们对自己签下的委托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虽然知道,但是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过度信任受托人,一般都认为作个数,只要还上钱就没问题,授权范围过大,导致自己的房产被直接处分。”徐浙军说,司法部的“五不准”使委托回归方便委托人办事的本意,更加有利于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全面禁止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最大的好处可以避免受托人权限过大,把房屋所有权人架空。 根据新规,原来可以一次办理的全项委托不能再办,不能一次性“一委到底”自己当个甩手掌柜。即使再信任,今后办理类似公正也要“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像房屋抵押、房屋出售这种不是同一个事项内的事情要分别委托。记者 王颖 通讯员 葛岳军 兰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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