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热 线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7年08月26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微信组团自助游 想要吐槽踢出群?

目前并无相应的法规监管

严勇杰 绘

    “组团旅行享优惠,免费火锅吃不停”……现在,微信里有不少类似的旅游公众号、驴友群等发布这样的信息。不少宁波市民发现,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组织自助式旅游的模式越来越火爆。个人在微信或是QQ群发起旅游项目,短时间内组够一定人数,就能用相对优惠的价格来一次旅行。那么,微信组团的方式真能让人来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吗?

    驴友经历有好有坏

    家住镇海骆驼街道的陈女士是资深驴友,5年多来参与了20多次微信组团旅游,行程遍布全国各地。今年8月中旬,她带家人参团去了一趟温州,几天的游玩令她颇为满意。

    陈女士告诉记者,自由便捷、没有强迫购物、费用AA制是她选择微信组团旅游的原因。她参加了一个镇海微友群,平时群内不定期发布组团旅游信息,包括行程安排、旅途照片以及领队自发编制的拼团游规则。每一次活动都秉承“自愿、团结、互助、环保”的原则,参与者交纳一定的报名费,自行购买意外保险并对自身安全负责,活动本身不盈利。

    一次活动的成败关键在于发起人是否靠谱,制定路线、组织人员、联系景区、购买门票等事项都不轻松。 “一遇到不靠谱不讲信用的参游者,他就永远失去了参加我们活动的资格。”陈女士说,这也是自助组团游最重要的共识。

    镇海教师小王则遭遇了微信组团旅游的无奈。“组团旅游,尽享超低价。”小王是在微信群里被这样的广告吸引参团,去了香港旅行。可谁知,活动发起人打着“优惠组团,费用自理”的幌子巧立名目。5天的行程,小王被强制购物不说,光在门票食宿上就花去了不少钱,行程也没有事先说的那么精彩。他本想在微信群里揭露,却不想被直接踢出了群。

    业内人士表示维权较难

    记者联系了镇海几家旅行社。阿拉旅行社运营人员刘女士表示,今年暑期,报团旅游的人数比往年只增不减。不过,微信组团旅游方式也确实对旅行社产生了冲击。

    “现在大多数的微信组团旅游貌似AA制,实则暗自获利。”镇海青年旅行社工作人员小汪表示,网上组织者往往与景点部分商家有利益关系,当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后,组织者在吃、住、门票等方面都能拿到相当优惠的团队价格,赚取差价,如果参与人数较多,产生的利润就相当可观。

    另一家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旅行社运营人员说,旅行社业务是特许经营业务,不仅需要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还需要专门的审批。经过审批的旅行社,要接受旅游质监所等部门的监管。一旦发生问题,游客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而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发起的组团旅游往往没有经过管理部门的审批,一旦发生纠纷,旅游监管部门通常无法受理,游客难以维权。尤其是个人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一旦发生事故,旅客损失巨大,要维护权益更是艰难。

    尽管微信组团旅游有着方便、快捷等优势,但因组织不规范,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责任不明、游客人身安全和权益得不到保障及无法监管等问题。镇海区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说,通过微信、QQ等发起的组团旅游目前仍没有相应的法规监管,游客参团如果受到权益损害,如何有效维护依旧是法律盲点。

    目前并无相应的法规监管

    游客默认了免责声明,一旦出现事故,活动组织者就真的可以免责吗?游客又该如何维权呢?

    镇海同舟律师事务所的项律师解答了这个疑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条规定,旅行社以外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发生的纠纷,也属于旅游纠纷。

    在微信组团旅游中,活动发起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游客损害,这种情况发生较多,最为常见的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很多情况下,游客参团没有正规合同、发票、汇款记录,聊天记录多为微信网名等,证据非常薄弱,从而导致法院支持诉求的概率偏低。

    项律师表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他说,活动组织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游客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游客也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要求认定无效。

    “要想玩得开心游得尽兴,关键是要保障自身的安全与权益。”项律师说,市民如若有出游的打算,最好选择正规的旅游经营单位,即使要参加微信组团旅游,也要保留相关的证据,以备日后所用。

    记者 张明强  通讯员 夏文珺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