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颖 通讯员 徐如霞) 禁渔期捕获了1公斤左右的水产品,夫妻俩双双被判处拘役。记者昨天从象山法院了解到,该法院审理判决了今年第一起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案件。 今年6月初,被告人林某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驾驶自用木质渔船至新桥镇附近海域,将8顶地笼网下入海里进行捕捞。两日后,林某和妻子严某开船至该水域进行收网,被象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林某、严某所用的渔船、地笼网以及捕获的1.05公斤水产品被扣押。经鉴定,两被告使用的地笼网为禁用渔具。 法院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5个月,其妻子严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对其违法所得渔获物予以追缴,供犯罪使用的工具地笼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介绍,从2016年到现在,象山法院共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8件,涉及40人。在涉案的被告人中,小学文化程度及文盲的比例高达82.5%,文化程度低导致众多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并不认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以为被查获以后最多也只是罚款拘留。 法官表示,对于地笼网,广大市民存在认识错误,以为用这种网具在滩涂或者近海的水域捕点自己食用的小海鲜,不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那么这里要考虑到两点,第一,行为实施的时间节点是否在禁渔期内;第二,根据海洋渔业局的规定,地笼网属于禁用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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