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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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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信息不能公开别为难基层了

    程贵涛

    连日来,澎湃新闻报道了全国各地多起政府及高校官网泄露居民个人隐私信息的案例。例如,饶阳县文广新局于2017年9月1日在上述专栏公开了《文广新局执法人员名录库》,该文件就详细公布了该局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务、单位和执法证号等完整信息。11月20日澎湃新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民的身份信息遭到泄露,很难说不会被一些心怀叵测的犯罪分子所利用,让这些公民成为电信诈骗的“高危人群”。

    毋庸置疑,政府在履行信息公开职能时,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会必不可少地涉及公民信息。虽然目的与动机是好的,但不能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就将不应该公开的相关信息也公开了,比如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就未必一定要公开,因为不公开这两项信息,并不会影响公众对其进行监督。

    虽然我们要求,政府公开信息要注意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做到两者兼备,不可顾此失彼,但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就让基层工作人员难以把握公开的“尺度”,感到“很困惑”,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不同对象往往只能自行掌握。信息公开少了,不利于公众的知情与监督,公众有意见;信息公开多了,特别是把涉及公民隐私的信息也公开了,公众是满意了,但将公民的个人隐私公开,却又违法了,这个界线到底在哪里?现在一出事情,大家就拿公开信息者当箭靶,无数指责砸向相关人员,有关领导也称,谁公开谁负责。这就导致基层工作人员左右为难,“里外不是人”。看来,这么多公民信息遭到泄露,绝非仅仅是基层工作人员的事,更有缺少明确操作标准的缘故。

    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开?如何做到满足公众监督权的同时保护个人隐私不被泄露?得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让基层工作人员方便操作,不能再“为难”他们了。目前来看,公开信息,既要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又不宜过分公开公示对象的其他信息,如手机号码、详尽的住址、银行卡账号和身份证号码等,这些信息超出了满足公众监督权的必要限度,非特殊情况不宜公开。信息公开与信息泄露之间应该有一条明确的边界——公共利益。凡是与公共利益不“搭界”的个人信息,就不应公开。只有这样,保护与公开两者之间才不会如此频繁地“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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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