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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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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塑料蝴蝶展,监管别一笑而过

    张立美

    还记得上个月的“玉林奇葩动物园”事件吗?玉林龟山动物园的一个“企鹅展”,竟用充气企鹅充数,让人看后大呼上当。这样的奇葩事,竟然在马山县再次上演。9日-10日,该县的小都百景区被人承租场地后宣称举办恐龙蝴蝶展,当游客们到现场后都傻眼了,数百个塑料剪裁的蝴蝶制品随意插在泥地上,与广告上宣称的“数万蝴蝶翩翩起舞”明显不符。

    12月12日《当代生活报》

    没有最搞笑,只有更搞笑。前有野生动物园拿鸡鸭等家禽充当野生动物,后有充气企鹅展览,现在又有塑料蝴蝶展。对于那些花钱买票去参观的游客、市民而言,收获的只是心理阴影面积。

    毫无疑问,层出不穷的“奇葩展览”,基本上都是利用微信公众号平台,通过虚假宣传吸引游客去参观,把充气企鹅说成来自南极的活企鹅,把塑料蝴蝶说成漫天飞舞的活蝴蝶。这实质上就是一种骗局,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就是这种涉嫌虚假宣传和骗局的“奇葩展览”,近年来却在各地屡屡上演,让消费者上当受骗,饱受社会诟病。究其根源,就在于“奇葩展览”的违法成本太低,起不到遏制作用。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广告法》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根据各地以往处理“奇葩展览”的情况来看,消费者维权很难,还不等消费者要求赔偿,展览举办方早就逃之夭夭。而相关部门又很少对“奇葩展览”的组织方、场地供应方予以处罚,虚假宣传不被追究,举办“奇葩展览”俨然成了只赚不赔的买卖。可见,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杜绝这类“奇葩展览”,关键是监管不能一笑而过。对存在虚假宣传的“奇葩展览”,必须依法惩处组织方,甚至有必要以诈骗行为追责。如果举办方逃之夭夭,赔偿责任由宣传方、场地供应方承担,倒逼各方负起各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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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