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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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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顾客隐私岂由商家决定?

    张淳艺

    12月12日,一名自称陈菲菲的“90后”女生发表文章,公开质疑360平台的“水滴直播”在公共场所直播公众隐私。记者走访调查后发现,确实存在商家未明示消费者从而进行直播的情况。针对此番质疑,360公司回应称,是否开启直播功能完全取决于购买的商家自主决定。12月13日《北京青年报》

    在回应中,360公司反复强调,水滴直播平台建立严格的内容审核机制,建有一支将近100人的审核员队伍,每天24小时对直播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对于侵犯个人隐私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删除。这其实是在偷换概念,侵犯隐私和侵犯隐私权是两码事。或许,直播内容并未造成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实质性泄露,但这种未经授权擅自直播的做法本身,就已经侵犯了公众的隐私权。从法理上讲,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即使一个人选择置身于商场、餐厅等公共场所,也不等于其放弃了隐私权。商家直播固然是出于自身营销宣传的考虑,却在客观上让消费者对个人行为的公开范围和程度失去了控制,隐私权已然受到侵害。

    我国是世界上视频监控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预计未来三年公共监控摄像头将增加到6.26亿个。但对于摄像头的管理和使用,一直缺乏法律约束与规范。去年11月,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授权管理、控制访问等措施,控制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复制和传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和非法使用、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希望有关方面加快立法步伐,推动条例早日出台,有效约束监控行为,切实保护公众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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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