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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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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被撞,对方车辆全责

对方拿到理赔款后却迟迟不肯支付

法院:保险公司必须先赔付受害者

    遵章守法开车上路,却无缘无故被人撞了,实在是件闹心事。宁波的周小姐碰到了更闹心的事——负全责的对方车主拿到维修发票等票据后,从保险公司拿到了理赔款,却迟迟不肯支付。无奈之下,周小姐把对方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镇海区人民法院近日将这个案例作为2017年的十大经典案例之一发布。

    无责方   对方拿到理赔款后迟迟不肯支付

    2016年8月,周小姐的轿车在路上行驶时被余某驾驶的轿车追尾了。当时,两车都有损坏。交警部门认定,余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因为这起事故,周小姐花费了医疗费290元、车辆维修费39800元,合计40090元。

    余某驾驶的车子,车主为余某某。这辆轿车也有投保。投保险种为交强险、限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不计免赔。

    周小姐自己支付了医疗费和车辆维修费。随后,周小姐在没有收到余某支付的维修费、医疗费的情况下,把维修发票等交予了余某办手续。在理赔过程中,周小姐已明确告知对方保险公司,自己没有收到任何维修款。没想到,变故发生了。保险公司还是将理赔款直接支付给了车主余某某。对方拿到理赔款后,却迟迟不肯支付。

    2016年的9月,余某分多次向周小姐支付了合计14800元。对剩余的25290元,迟迟不肯支付。无奈之下,周小姐将余某、余某某和该车的投保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保险公司   已经履行理赔义务,无须再赔偿

    庭上,保险公司这样答辩:由于被保险人余某某一方携带原告车辆维修发票、医药费发票等原件材料来理赔,按照交通事故一般处理惯例,保险公司有理由相信被保险人已经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理赔款。因此,保险公司已将该款项支付至被告余某某的账号。原告也确认保险公司将这些款项支付给了被告。原告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拿到赔偿款后方能将发票给被告的道理,原告自身存在过错。

    归纳起来的意思就是:被告某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理赔义务,不应当重复理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   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其已依据被告余某提供的发票等票据原件进行了理赔,并将理赔款支付给了被告余某,认为其已履行理赔义务,无须再承担赔偿责任。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

    本案中,虽然被告某保险公司已根据内部规定的理赔程序和计算方法向被保险人余某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但是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其理应比一般民事主体具有更高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余某已赔偿原告损失的情况下,仅仅依据费用发票就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规定。

    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余某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行为不能对抗原告享有对该笔赔偿金的直接请求权,仍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赔付之后,可以再要求余某某返还已支付的保险金。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90元、车辆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周某车辆损失37800元,以上合计40090元,扣除原告周某已收到的148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尚应支付原告252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记者 王颖 通讯员 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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