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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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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营奖励?商业贿赂!

    本报讯( 记者 毛雷君  通讯员 张松高  刘迪江) 为推销自己的商品,采用非法手段,限止他人不得销售其他同类商品。近日,余姚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该市首例采用奖励推销商品贿赂案,三家涉案企业被处3.5万元罚款。

    不久前,余姚兰江市场监管所检查人员在对位于余姚市经济开发区的某食品批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老总办公桌上有其所代理销售的雪花系列啤酒的客户合作协议2份。

    两家客户分别是余姚市城区大黄桥路某牛味馆和余姚市低塘街道某餐馆,均为个体工商户,签约时间是2017年2月7日。协议约定:在合作期限内,客户场所内啤酒类产品只能销售雪花系列啤酒,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啤酒,并向对方支付专营奖励。

    “该公司行为涉嫌商业贿赂,我们立即予以立案调查。”据该所参与检查人员介绍,根据合作协议书中的客户名单,他们顺藤摸瓜,查实上述两家餐饮单位已分别销售雪花系列啤酒135箱和350箱,并分别收取专营奖励500元和2000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三家企业分别领到了各自的处罚:批发企业被责令解除违法协议,处15000元罚款;两家餐饮单位被没收已收取的专营奖励金,并分别处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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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