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伟 通讯员 任社) 昨天记者从市社保局了解到,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将于2018年1月1日跨入新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跨年度期间医保系统将停止服务9小时。昨天,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对医保年度变更相关事宜作了解释,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关注。 因医保信息系统年度处理需要,市社保局医保实时交易系统定于2017年12月31日20:00至2018年1月1日凌晨5:00,暂时停止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实时交易结算服务,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不受影响。 医保系统停止服务期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的医疗费,由个人现金支付,节后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定点零售药店暂停提供医疗保险购药服务。 市社保局提醒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如非必须,请参保人员尽量避开在此时间段就医。 城乡居民首次参保人员如12月31日前已登记住院的,其在12月31日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应按原渠道结清;2018年1月1日起凭本人的《宁波市社会医疗保险病历本》(含社会保障卡)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 对于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其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出院结算时的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和对应人员类别进行结算。 比如,参保人员在2017年12月23日入院,2018年1月3日出院,其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均按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新年度医疗待遇进行累计计算,即医疗费计算到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这一医保年度。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参保人员在2017年城乡医保年度(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内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已比较高,且需跨年度连续住院的,为避免占用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的住院累计额度,可由个人自愿选择在12月31日前结清前面的医疗费。 各定点医疗机构在12月30日前要对在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进行一次医疗费模拟结算,向参保人员宣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提醒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是否在12月31日前结清前面医疗费。 2017年12月31日前有待遇但未参加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应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结清本次住院医疗费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