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据了解,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包括与其他相关法律进行分割、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完善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予以加强。 新法增加新的法律适用,加大处罚力度 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我市针对新情况、新形势,大力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以下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新旧法律在适用范围和处罚力度上的不同。 【案例1】 宁波市某机电有限公司为提高在购物网站上开设的店铺销售量,通过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控制的买手账号,在其网站店铺上多次进行虚假交易并发布虚假好评(又称“刷单”),实际双方均未发生真实的商品交易。 【原法律适用】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旧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4万元的处罚决定。 【新法规定】 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2】 陈某于2014年5月1日入职甲公司,岗位为业务员、跟单员,主要从事公司客户信息收集整理、交流和接收订单。甲公司与陈某签订有《承诺保密协议书》。甲公司在公司内部也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护。2016年8月,陈某从甲公司离职,并进入有竞争关系的乙公司任职。陈某利用原掌握的甲公司客户名单谈成5笔合同,销售额合计20639.64美元。而乙公司明知陈某利用甲公司的客户名单开展业务,仍然完成上述交易。 【原法律适用】 根据旧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据此,市场监管部门对两当事人分别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法规定】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版修订突出五大亮点 记者从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本次修订主要凸显以下五大亮点,一是与时俱进,新增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规定;二是加强协调,删除与广告法、商标法、招投标法、反垄断法等重复规定的内容,有利于法治统一;三是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强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四是增加调查手段,赋予调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及查询账户的取证措施,有利于案件的办理;五是推进社会治理,通过强化社会共治和信用监管,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具体来讲,一方面与《反垄断法》进行分割,删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里涉及《反垄断法》的四个条款,分别是涉及公有企业排除竞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倾销和搭售。另一方面是与《招标投标法》进行分割,删除《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招标投标的条款。 旧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11类,而新版删去了其中的5类,又增加了涉及互联网的一类行为,共7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法一方面增加了监督检查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封扣押、查询银行账户等措施,同时对这些措施的行使程序作了一些限定。另一方面,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规定了民事责任,对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明确了民事赔偿的规则、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对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难以确定的,可判决最高赔偿额为300万元。 记者 毛雷君 通讯员 华碧川 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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