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毛雷君 通讯员 蒋慧)前不久,消费者陈女士和家人去了一家刚开业不久的商业广场,不慎撞上地下室玻璃门,右额撞破,医院进行了缝合治疗。随后,消费者到商业广场与值班经理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消费者提出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消费者陈女士投诉到鄞州区消保委,鄞州消保委邱隘分会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发现该商场地下室门没有张贴标示,但该门有外框和把手,肉眼可明显识别。录像显示消费者低头走路。经多次调解,最终商场与消费者达成一致意见: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和误工损失费等费用合计8000元。 根据《消保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市场监管部门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出公共场合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台阶、玻璃门、水池等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地方,同时不要低头玩手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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