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滕华 通讯员 梅薇)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我市于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作为爱心之城,宁波的慈善事业发展一直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实施意见》是我市自《慈善法》施行后第一个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指导、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明确提出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目标任务、主要措施和保障机制,可见宁波对慈善事业的拳拳呵护之心。 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机构 《实施意见》中,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现代慈善组织部分内容提到,鼓励各类社会主体通过多种形式为困难群众献爱心。加大慈善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和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倾斜力度。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机构和设施。支持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推动慈善超市多元化服务,鼓励和引导其成为独立法人单位。 创新开展慈善活动和公益项目 同时,鼓励和支持开展慈善活动。创新开展慈善活动和公益项目,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探索实行慈善项目化管理。创新慈善筹募形式,探索新型捐赠方式。积极稳妥发展“互联网+慈善”,探索慈善网络化、虚拟化发展路径。鼓励发展慈善信托,依法建立慈善信托备案制度。 此外,还要建立慈善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网络共享机制,形成社会救助需求和慈善资源供给的有效对接。建立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协调机制。 强化慈善信息公开 在慈善行为的规范化方面,《实施意见》也指出,要强化慈善信息公开。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应当依法公开的各类信息。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和民政部门统一的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为规范慈善募捐活动,对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其宗旨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事先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募捐方案。慈善组织开展线下和网络募捐活动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个人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必须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开展。 对于接收到的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及时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有权查阅捐赠使用情况和受益人信息。 《实施意见》也提出一些相对量化的发展“小目标”。如,到2020年,全市每10万人拥有慈善组织数量不少于4家;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邮政便民服务站、现有商业网点等设施举办慈善超市,到2020年,实现每个县(市)有2个以上、每个市辖区有4个以上服务功能较为完善的慈善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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