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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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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欠下的债 夫妻还要不要一起还?

江北法院判决《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宁波首例案件

    19日,江北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依法审结了两起涉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判决妻子不用承担丈夫因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欠的30万元债务。据悉,这是江北法院审结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一案,也是适用新司法解释的宁波首例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

    两笔借款引出两场债务诉讼

    钟女士与姚先生系夫妻关系,去年10月16日,姚先生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许先生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于当年11月25日归还,姚先生在该借条上签字。后姚先生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同年12月18日,许先生将钟女士与姚先生夫妻双方诉至江北法院,要求两名被告还款30万元。

    相似的情况,去年12月6日,钟女士与姚先生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朱先生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于当年12月11日归还,钟女士与姚先生共同在该借条上签字。后钟女士与姚先生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同年12月18日,朱先生也将钟女士与姚先生诉至江北法院,要求两名被告还款100万元。

    这两个案件和近段时间网上热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有关,作为1月17日发布的一条饱受热议的司法解释,它透露了婚姻的风险所在。

    到底要不要一起还债?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第一笔30万元借款,由于借条上有姚先生签字且姚先生予以认可,据此,可以认定姚先生与许先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因借条上只有姚先生单独签字,虽然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金额明显超过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所需。原告许先生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该借款是二被告共同的意思表示,故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30万元借款应认定为姚先生与许先生明确约定的个人债务,而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至于第二笔100万元的借款,由于借条上由钟女士与姚先生共同签字确认,且原告朱先生将出借款项直接汇入被告钟女士账户,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钟女士与姚先生二人需共同偿还。

    最终,19日江北法院依法判决钟女士与姚先生共同偿还朱先生100万元,姚先生个人偿还许先生30万元。

    “在旧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法律效力下,夫妻一方欠下债务,不管另一方是否知晓,哪怕离婚了,可能都要承担这笔债务。”该案承办法官邹娟表示,“新司法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防止出现不合理的被负债,最大化地保护了夫妻双方未负债一方的合法权益。”记者 吴震宁 通讯员 凌宇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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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