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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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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留遗嘱:100多平方米新房只给小儿子

三兄弟对簿公堂,这份遗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严勇杰 绘

    “现在很多人都知道遗嘱的重要性,但是很多人却不知道怎么才能保证遗嘱规范有效。”昨天,象山法院的法官跟记者说起最近花了大力气调解的一个案例。

    记者从法院和律师所了解到,遗嘱的制订除了必须符合具有立遗嘱的能力、意思表示无瑕疵等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同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否则,照样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一些引发争议的遗嘱,往往与形式要件的欠缺有直接关系。

    事件

    100多平方米的房子只给小儿子

    这份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

    象山的张老汉原住在一间老屋里,膝下三个儿子时常来看望老人,三兄弟之间也时常走动,日子过得也算其乐融融。老汉居住的老房子因为涉及拆迁,获得了一套100余平方米的期房作为补偿。可惜,张老汉没等到安置补偿的新房交付,不幸离世。

    办好张老汉的后事后,三兄弟中的老三拿出一份按有张老汉手印的代书遗嘱宣布张老汉生前已表示新房由自己一人继承。老大老二则认为该份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认可,且认为张老汉包括新房在内的所有拆迁补偿利益均应三兄弟均分。相持不下,三兄弟只得对簿公堂。

    法庭上,老三为了证明所持代书遗嘱的合法性,找来了执笔人和两个见证人。执笔人当庭表示遗嘱系依据老三的陈述而书写,两个证人都表示遗嘱书写时自己并没有全程在场,还表示张老汉的听力不太好,因此也不能确定张老汉是否听清了遗嘱内容。

    承办法官介绍道,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由其中一人依据被继承人的口述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可见,老三所出示的代书遗嘱不符合关于必须依据被继承人陈述书写以及见证人应全程在场等相关法律规定。

    怎么办?“我考虑到三兄弟原本关系还不错,就以亲情维系为切入点,先后7次召集原、被告和各自代理人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通过向他们释法说理,争取兄弟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支持。”法官说。好在三兄弟同胞情还算深厚,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张老汉的拆迁补偿利益归老三享有,而老三则给两个哥哥一定补偿。

    说法

    大量遗嘱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如果不立遗嘱,遗产的继承会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立遗嘱,则可以最大程度体现当事人的意愿。

    杭州此前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法院审理的有关遗产继承案件中,有六成遗嘱被判无效。怎样才能保证所立遗嘱规范有效?

    “我们平时在办理遗产继承过程中,会询问是否立有遗嘱。但当事人拿出遗嘱后,我们发现这些遗嘱往往是无效的。”宁波公证协会副会长王晶雨说。有很多人认为立遗嘱很简单,自己写下来,然后放在一个自认为安全、保密的地方就可以了。实际上,遗嘱是一种形式要件,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平时实践中,经常会碰到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的情况。比如书写不规范、用按手印代替签名等。因此,当事人如果想立遗嘱的话,最好能咨询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以保障所立遗嘱有效。

    代书遗嘱要规范选择见证人

    遗嘱主要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在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

    承办法官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以及必须注明年、月、日等,缺一不可。

    代书遗嘱形式只适用于遗嘱人不会用文字表达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或者因某种原因不能亲笔书写遗嘱的情况。代书遗嘱,务必要注意规范选择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等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现实中,遗嘱人往往选择继承人来做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没有达到两个以上,从而影响遗嘱的效力。

    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人通过电脑打印遗嘱,然后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字。这样的遗嘱由于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往往被判决无效。另外,生活中,夫妻两人往往只立一份遗嘱,由其中一人执笔,然后双方在遗嘱上签字。这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建议夫妻双方分别立遗嘱,以确保效力。

    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是一种相对特殊的遗嘱。

    家住镇海的冯老太丈夫早年去世,膝下有一儿一女,老太长期由女儿照顾,儿子鲜少来照顾老人。2014年,老太突发脑中风入院,担心自己闯不过“鬼门关”,立下口头遗嘱,其死后,居住的房屋由女儿继承,并由在场的医生和护士见证。经过及时救治,老太转危为安。直到去世,都没有再立遗嘱。去年,老太突然因病去世,没有留下只言片语。

    老太的女儿认为,母亲当初曾在生命危急之时立过口头医嘱,将房产留给她一个人。老太的儿子却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和姐姐享有同等份额的继承权。最后,老太的女儿同意将房屋出售价值的1/3转给弟弟。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也就是说,通过口头方式确立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进行,但一旦危急情况解除,立遗嘱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订立遗嘱,口头遗嘱便随之自然失去效力,如同没有订立过一般。

    有违公序良俗遗嘱可能被认定无效

    要提醒的是,哪怕立遗嘱时,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合法,但内容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话,也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宁海法院曾经判过这样一个案子,当事人陈某生前立下遗嘱,将价值80万元的房产全数赠送给长期非法同居的“小三”林某。陈某的儿子认为,父亲的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应属被告的合法财产全部赠给“小三”,侵犯了家人的合法权益,并指责陈某生前与林某长期非法同居,临终前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对方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所立的遗嘱应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陈某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合法,但内容有违社会公序良俗,陈某的房产归其妻和子女所有;考虑到陈某病重期间,林某长时间照顾和护理,在法院调解下,李女士和儿子付给林某4万元。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如果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再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记者 王颖 通讯员  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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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