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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0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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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出现明显错误时的修正性解释

    案情回放

    ESCO  Corporation(埃斯科公司)是ZL02813657.8号“耐磨组件及耐磨构件”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02年7月3日,于2006年9月13日获得专利授权。被告是宁波一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告称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原告的专利产品。原告遂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设备、冶具以及侵权成品、半成品并赔偿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

    庭审中,原告提出对涉案专利的其中一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0(权利要求指专利或专利申请所给予的保护范围)的公告文本存在明显错误,请求法院在解释专利范围时予以修正,其理由是:1.通过专利文本上下文结合专利说明书,可发现该处文本所描述的两个部件正确的位置关系,此处公告文本存在明显错误;2.原告在依据PCT(Patent Cooperatin Treaty《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涉案专利国际申请的外文原文及译文中是正确的表达。

    宁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其主要焦点在于权利要求20公告文本的表示问题。关于权利要求20,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来看,该处专利公告文本是对突出部与凹槽这两个部件的位置关系进行了表述,但与该专利的说明书附图等所标示位置关系存在矛盾,因此,需要对该权利要求20进行解释。

    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包括澄清、弥补和特定情况下的修正三种形式,即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不清楚时,澄清该技术特征的含义;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理解上存在缺陷时,弥补该技术特征的不足;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等特定情况时,修正该技术特征的含义。故此处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属于特定情况下对权利要求的修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因而,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已完全具备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宁波中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是否有权对存在明显错误的权利要求予以修正性解释。具体的审理过程充分彰显了司法智慧,具有典型性。

    在强调权利要求公示价值、明晰技术信息、划清权利边界的同时,应当避免过于僵化的视角,而应通过合理的解释机制维系权利要求的适度弹性。本案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以及参考涉案专利PCT国际申请时提交的原始说明书(英文及译文),能够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应当根据该解释来澄清或者修正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

    记者  王元卓

    通讯员  王虎羽  马洪  洪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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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