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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0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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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上船三天突然发病

船东卖了船也不够赔偿 怎么办?

法官用“养鸡生蛋”思路调解

严勇杰 绘

    船员赵某应聘上船,才工作了三天就成了植物人,船东卖了船都不够赔偿,双方陷入了僵局。近日,双方经过又一个下午的“唇枪舌剑”,最后在宁波海事法院办案法官提出办法后终于签字调解。这宗争议大且标的大的海上人身损害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好好的突然就成了植物人

    2016年9月30日,船员赵某经老乡介绍到船东朱某渔船上做小工,负责整理渔网等工作。赵某上船工作的第三天,中午12点许,朱某组织船上人员开始对26张网进行起网,赵某为加强劳动保护,在工作时穿着雨衣、雨鞋,工作三四个小时后,赵某突发意识不清伴四肢抽搐等症状。朱某及船上人员立即将赵某送医院就医,被诊断为热射病、继发性癫痫、横纹肌溶解、肺部感染、急性肝功能损伤等症,出院后又到一家康复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于2017年10月出院。

    赵某在治疗期间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没有自理能力,其妻范某从河南老家赶来陪护照顾,朱某先期垫付了治疗费用40余万元。由于治疗周期较长,赵某家庭也无力负担巨大的治疗费用,范某委托律师将朱某诉至宁波海事法院。

    争议大、标的大,调解举步维艰

    审理过程中,双方申请对赵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赵某为二级伤残。

    据鉴定人员分析,热射病即重度中暑,是人体因暴露在高温高湿环境中导致机体核心温度迅速升高引发的多器官系统损伤的严重临床综合症。对高温环境适应不充分是致病的主要原因。

    双方各申请了两名船上人员出庭作证,但是由于双方提供的证据描述渔船上相关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双方对气温、通风情况、湿度、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均表述不一,故鉴定人员也无法确定赵某的致病真正原因。

    伤残等级确定后,赵某家属将诉讼标的最终变更为162万余元,但双方对赵某的致病原因争议仍然比较大。

    赵某家属认为其受雇于朱某,在工作过程中因船上闷热造成原告患病,朱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朱某则认为赵某致病为不可抗力,患病非劳务所致,与其自身体质有关,自己不存在过错。因案情复杂,争议标的较大,案件审调始终未见成效。

    由于无力支付继续治疗费用,受害方向该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船东支付医疗费用。办案法官考虑到现在赵某妻子在医院照顾,并无收入来源,父母又是农民,也无其他收入来源,严重影响到了原告的治疗,法准许其先予执行申请。考虑到朱某的履行能力,要求其先支付赵某治疗费5万元。

    “养鸡生蛋” 为双方点燃希望

    法官经了解,船东朱某的涉案渔船是他主要生产工具和唯一收入来源,渔船估算虽值八九十万元。但是,本案标的巨大,如果判决后朱某无力支付只能靠卖船赔付的话,赵某虽能获得一定的赔偿,但朱某失去了生产生活能力,赵某后期也难以完全执行到位,成了“杀鸡取卵”。这样对原、被告双方都不是最好的结果。

    考虑到赵某经康复治疗病情已经基本稳定,而朱某也声称不是不想赔偿,只是一时拿不出太多赔偿款。对此,承办法官决定用“养鸡生蛋”思维贯穿于调解当中,在保证朱某船舶继续经营的基础上,朱某将渔船收入的一部分分期对赵某进行赔偿,既能保证朱某的后续持续治疗,也不至于让朱某赔偿以后失去收入来源。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轮调解,双方最后达成解决方案,除已经支付的20.9万元,朱某承诺在三年内分七期向赵某赔偿88万元。因为春节将近,承办法官提出要求朱某能在节前支付一部分,最后朱某同意在2018年2月10日前支付13万元。

    宁波海事法院法官提醒:海上生产作业风险较高,虽然对渔船没有强制要求其保险,但花少量的钱投一份雇主责任险和船员意外伤害险,既是对船员的保障,也是对自己的保障。

    记者 王颖 通讯员 王舜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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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