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小区里张贴小广告不足为奇,但是鄞州区蔚蓝水岸近日出现的小广告却让人大跌眼镜,因为里面不但充斥挑逗性的语言,还出现了赤裸裸的性器官画面。现在这些小广告已经被及时清理,有关部门也提醒广大市民,一旦发现类似情况要及时举报,便于他们迅速处理。 小广告激怒业主 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们是在22日下午发现有人在小区的电梯里张贴非法小广告的。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小区一共有600多户居民,有二十几部电梯,通过调看监控发现,当天下午有一个身穿红马甲,头戴白帽子的女子在电梯里张贴这些小广告。他们一共在小区的十多部电梯里发现了这些小广告,并且及时进行了清理。 “平时小区里也有一些民间借贷等小广告,我们看见也就随手清理了。但是这次的小广告确实太过分了,而且清理起来特别费劲,得用铲子才能弄下来。”王先生随后向记者展示了他手机里之前拍摄的小广告的图案。记者看到上面是一种男性外用药的广告,除了言辞出格外,还印有好几张没有打上马赛克的照片。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小区虽然有门禁系统,但是由于外来租户比较多,人员组成相对复杂,而且那天来贴小广告的女子是开车来的,监控并没有拍摄到其离开的画面,对于这种行为他们确实忍无可忍,已经向有关部门举报。 律师称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对于此事,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王丽红律师表示: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设定了两个具体罪名,一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二是“传播淫秽物品罪”,前者的刑罚要比后者严重许多。前述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这可以从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人次、获利的数额等方面进行判断。在小区中贴淫秽小广告的行为,从客观上来说,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因此,此行为可能涉嫌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对淫秽物品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即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因此,关于该广告中的图片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尚需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与认定。 市场监管部门:最高可以罚款100万元 针对这一事件,鄞州区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接到了群众的举报,具体情况还需进一步开展调查。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贴小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针对群众反映的这一情况,有关部门将通过加强巡查力度、开展专项整治、推进与卫计、医保、文广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和打击力度,进一步规范广告经营秩序。同时,建议若发现此类情况请拨打12345热线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会尽快地开展调查处理,共同维护健康的小区环境。 记者 毛雷君 通讯员 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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