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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0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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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价”买的房子该以面积还是套数计价?

    本报讯(记者 吴震宁 通迅员 路余 张潇芳) “一口价”买下的特价商品房,实测建筑面积比购房协议上的面积多了几平方米,业主不愿意支付补差款,房地产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讨要面积补差款,结果被法院驳回了。近日,慈溪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3月,慈溪的宋先生等5名业主为购买同一类型的数套商品房,与房地产公司协商房价。因这几套房屋靠近公路,有噪声、粉尘等影响,经过协商,双方决定采取购买人报价、出让方审批是否接受的方式确定商品房价格。当时,宋先生为自己看中的房屋报价320万元, 其他几个购房人也各自对自己意欲购买的商品房报了不同价款。大约一周后,宋先生等人的报价均通过了审批。之后,房地产公司与几个购房人签订了《认购书》《买卖合同重要事项告知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协议,宋先生等人也足额支付了购房款。

    据了解,宋先生等人所购的商品房均是于2016年12月竣工交付的,在交付之前已对这些商品房进行了测绘。当时宋先生所购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为344.87平方米,初始不动产权证登记亦为344.87平方米。而在之后双方签订的系列购房协议中,该套房的建筑面积却被记载为341.81平方米。

    房地产公司认为,这几套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付建筑面积与实测报告以及不动产证的面积不符,按照合同规定,宋先生等需再向公司支付面积补差款。而宋先生等几位业主则表示,他们购房时这些商品房已是现房,实测面积已明确,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约定了享受一口价优惠,《买卖合同重要事项告知书》中也明确了商品房总价款,故房价应是按套计价,而不是按面积计算,所以无需补差价。在是否需要支付面积补差款的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于是只好上了法院。

    慈溪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标的物已属现房,根据双方陈述一致的房屋价款商定经过,被告的报价应是以套为计价单位的,而非以面积为计价单位。在现房交易的情形下,买卖双方完全可以根据房屋的实测面积达成房价合意,按照常理理解,“一口价房源”应指整套现房优惠后的总房价,而非原告房产公司主张的在定价之后还可以因面积误差补房款差价。

    最终,法院驳回了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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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