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谢舒奕) 近日,宁波市质监局印发了《宁波市质监局“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 8种质量失信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所谓“严重质量失信名单”,是指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认定的存在严重质量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名单。 哪些情形会被列入“黑名单”?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浙江省质量严重失信名单管理:被依法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生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的;3年内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两次以上且被行政处罚的;未通过资质认定开展检验服务活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情节严重的;未建立相关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或者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有关计量证书,情节严重的;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值不符合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或性能指标要求。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 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的公布期限为5年。 至于对列入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的生产经营者的惩戒措施,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巡查、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进行重点审查,不适用“先证后核”、容缺受理、免于现场核查、免于发证检验等行政审批改革措施和简化流程;在行政许可事项现场检查环节,严格行政许可现场评审和产品质量检测;提高证前抽查的比例或频次;对生产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人员的任何评先选优、资金补助等申请给予一票否决;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环节,不适用从轻处罚;通过市信用平台联合惩戒系统发布,实施部门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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