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孔玲 通讯员 陈文诤) 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余姚郑某指示他人将闳某出借给张某的4万元借条伪造成了40万元。 去年上半年,余姚人郑某得知朋友闳某借给张某4万元,但闳某在外欠了不少人的债,一直东躲西藏。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郑某找个借口拿来了这张借条,说是帮闳某讨钱。听说郑某愿意出手相助,闳某就答应了。此后,拿到借条的郑某看到借款只有4万元的小写数字,觉得有机可趁,便动起了歪脑筋。郑某在4万元的借条上动起了手脚,在4万元后面添加了一个零变成了40万元。而这一切闳某并不知情。伪造成功之后,郑某还伪造出借人为俞某。这样做的目的是指使俞某以全权委托的方式,由律师向法院起诉。郑某之所以这样做,是认为闳某在外欠了很多钱,定会缺席庭审,法庭会依据借条作出判决。 出乎郑某意料的是,一直躲债在外的闳某听说消息后,居然出席了庭审。庭审中,他对40万元的借条表达了异议。而慌乱之下的俞某也将庭审情况告诉了郑某。最终,越想越害怕的郑某选择了投案自首,因妨害作证罪而被起诉。 经余姚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伪造证据并提出虚假诉讼的方式意图占有他人财产,其行为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而目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择一重处。去年年底,郑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在昨天余姚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这起不诚信诉讼案例被作为典型,同时该法院指出,《余姚市人民法院诉讼诚信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25种失信行为的诉讼执行今后将依法惩戒。 近年来,余姚法院对于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已由原来的“以不支持诉讼请求为主”,强化为“以法院依法惩处为主,移交刑事处罚为辅”。《规定》出台后,对于失信行为人或是诉讼参与人特别严重的,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涉嫌虚假诉讼等刑事犯罪的,法院将依法移送侦查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