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静 通讯员 法贵 施斌) 市国税局、地税局日前联合发布《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并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全市将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贯彻“首违不罚”,推动柔性执法。针对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类、发票及票证管理、社保费征收等环节,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推行“简化计算”,方便对照适用。对纳税人逾期申报(报送)等违法行为,裁量基准遵循“简化计算”的要求,重点考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侧重从减轻纳税人违法成本负担的角度出发,制定了简单易算的裁量基准。 实施“案例指导”,确定执法“标准竿”。《办法》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案例指导规范我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收集、整理、归纳、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有助于正确理解适用处罚基准,通过个案提炼形成处罚规则,增强裁量基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于统一执法标准、实现“同案同罚”具有重要的意义。 落实“一事不二罚”,为纳税人减负。《办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要在全市范围内任一税务机关接受过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他税务机关均不得再对其处以罚款,即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