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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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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招生,不得任性 义务段招生,免试入学 报名人数多,电脑摇号 招生讲秩序,严禁掐尖 在编教师比,不超20%

民办教育要进行综合改革

    近日,浙江省教育厅接连出台了七个文件,要对我省民办教育进行综合改革。其中,文件涉及家长最关心的问题,如民办校招生范围、教师编制等。就此,记者昨日向宁波市教育局询问了最新动态,工作人员表示,这些政策正在逐步“落地”。

    民办学校招生应主要在办学所在地

    根据《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要求改进民办学校招生管理方式。民办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提出,民办中小学应主要在办学所在地招生,跨区域招生计划应纳入学校总体招生计划。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违反相关规定配备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民办中小学校,必须承担相应区域的公共服务责任,其招生参照公办中小学校实施管理,更不得跨区域招生。

    今年,我市提出了“公办背景民办学校”,就是指国有资产为主参与举办或教师总数中有20%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民办学校。若未来这些学校配备的公办教师比例超出规定要求,那么就将参照上述要求实施管理,且不得跨区域招生。

    要求公办背景民办学校独立招生

    在《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第五章中提到,落实校长治校,要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要真正做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独立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校长治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保障校长独立行使教育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职权。

    在编教师不超民办学校教师总数的20%

    在《浙江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中,对民办学校中的公办在编教师,也有明确规定。

    学校文件提到,加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中小学任职任教管理,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薄弱民办中小学校,当地政府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派遣数量不得超过该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总数的 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年。

    文件还强调,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薄弱民办中小学校,已接收公办学校在编教师超过规定比例或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任职超过规定年限;或者非上述薄弱民办中小学校,接收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教育部门要制定整改措施,于2022年底之前规范到位。

    给民办学校核定事业编制,或者使用其他公办事业单位的编制配备民办学校教师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于 2022年底之前规范到位。

    义务段民办学校招生应“免试入学”

    相关文件重申,要探索科学的民办中小学招生方式。记者发现,我市早已开始尝试,今年推出的“公办民校”招考工作,就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必须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文化科目选拔考试或变相选拔考试遴选招录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采用网上报名,不得对报名设置前提条件。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时,若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可以采用电脑派位摇号确定招收对象或采用电脑派位摇号、面谈、学习能力测评确定招收对象。学习能力测评主要考核学生学习能力,不得考核文化科目知识。

    普通高中学校应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招收新生。鼓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优质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

    文件还特别强调了招生秩序,严禁提前招生、掐尖式招生、违反规定变相考试选拔等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

    新闻链接

    去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2018年,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相继印发的文件有:

    《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

    《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

    《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

    《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印发的文件有: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

    《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实施办法》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上述7个配套办法与《实施意见》共同组成了浙江省民办教育“1+7"政策体系,是浙江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政策的重要文件,是《实施意见》的细化实施办法。记者 徐叶 通讯员 余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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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