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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0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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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勿忘缴税

    近日,高新区国税局辖区内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因预收款问题接受税务机关约谈。在高新区国税局工作人员帮助辅导下,该企业自查补缴了增值税款600多万,消除了涉税风险。

    税务部门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以减少税收风险。通讯员 吴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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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