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说案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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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0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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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的分手,凭什么要我退彩礼?”

婚未结成,彩礼该如何处置,请看法官如何断案

    对情侣来说,结婚前分手是很痛苦的事。象山姑娘董梅(化名)和男友李华(化名)在婚前分手,还为彩礼闹上了法庭。她愤愤不平:“他提的分手,凭什么要我退彩礼,没有这样的风俗!”

    昨天,象山法院的法官向记者说起了这个案例。谁先提的分手,跟彩礼是否该归还真的有关吗?婚没结成,彩礼都要退还吗?和彩礼相应的嫁妆在分手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置呢?记者请法官具体来说说。

    男方先提分手,女方拒退彩礼

    李华与董梅经人介绍相识,可谓一见钟情,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去年底,在双方家长的“催婚”下,两个人按照风俗举行了订亲仪式。

    李华细数:当天给了“定钱”38888元。第二天,两人一同去商场选首饰,李华又给董梅买了首饰和衣物,首饰4万元,衣物价值7000多元。隔了一阵子后,双方又举行“过门”仪式,男方家长又给了董梅“过门礼”38888元……

    不料,“过门”仪式后不到一周,两个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小情侣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且越吵越凶,相处近一年来的各种微末小事都被放大了来吵。这次类似火山爆发的争吵对原本就不牢固的感情基础几乎是毁灭性的打击。

    吵到激烈处,李华吼道:“这日子怎么过,我要和你分手!”

    董梅也不甘示弱:“分就分,谁怕你!”

    两人气呼呼地各自回家,微信上也把对方都拉黑了。没想到,介绍人隔了半月来到董梅家,转述了李华家要求董梅归还彩礼,合计13.5万元。

    董梅勃然大怒:“他先提的分手,坏了我的名声,没找到他赔偿就算了,还好意思提彩礼。我们吵架的导火线,也是他的错。”

    双方僵持了一段时间后,原告李华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董梅归还彩礼。

    判令女方返还7.7万多元彩礼和价值4万元首饰

    被告董梅答辩称:按照当地的风俗,如果女方先提的分手,要如数返还彩礼。如果男方先提出分手,视作男方理亏,女方不用退还彩礼。所以,她坚决不肯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华与被告董梅经人介绍相识并按风俗“订了亲”,自“订亲”起双方之间即建立了婚约关系。在交往过程中,由于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致使矛盾不断激化,双方结婚已不可能。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该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本案属于此种情形,原告李华与被告董梅订婚后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告分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彩礼的主张符合该解释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董梅以原告方先提出分手为由拒绝返还彩礼,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法院认为,彩礼一般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包括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在订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来往中,男方主动给女方的礼品,如烟酒及其他食品、衣物、少量现金等则不能认为是彩礼,而应理解为婚前赠与。

    根据上述对彩礼的界定,本案的彩礼范围应限于“定钱”38888元、价值40000元的首饰及“过门礼”38888元,共计11.7776万元。而原告所称的衣物等“彩礼”应理解为赠与。对于11.7776万元的彩礼部分,董梅应付返还责任;对于其他所谓的“彩礼”则不负返还责任。

    据此,判决被告董梅返还原告李华彩礼款7.7776万元、4万元首饰,驳回原告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婚后给的嫁妆,一般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拓展开来说,类似于彩礼,嫁妆一词也因来源于风俗习惯而具有丰富的内涵。但是,与彩礼不同的是,嫁妆这一风俗并未得到法律层面的确认。在法律没有对其作出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对以嫁妆名义给付的财产要依其法律本质确定其归属。

    简单地说,在双方婚前,女方家长给的嫁妆一般应当认定为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即为俗称的嫁妆,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在双方婚后,女方父母给的嫁妆如果没有指明是只针对女方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于夫妻二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记者 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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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