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滕华 通讯员 郁诗怡) 日前,省人力社保厅官网公布了《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适当提高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等事项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此前,宁波公布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包括高温下露天作业的工作人员、钢铁厂工人、锅炉工)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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