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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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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尝“甜头” 失信吃“苦头”

诚信纳税成为企业“金字招牌”

前来办税服务厅办事的纳税人在宁波保税区2017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光荣榜”上寻找自己公司的名字。杨宁 摄
税务稽查人员回访“黑名单”企业,听取企业意见反馈。倪志勇 摄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市场环境,2014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偷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暴力抗税、非法制造发票及防伪专用品和监制章、其他严重涉税违法情形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建立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标准的案件信息,并牵头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自制度实施以来,我市税务部门已累计公布“黑名单”案件426件。今年1月~6月公布“黑名单”案件116件,比去年同期增长61.1%。其中,偷税案件7件,占比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104件,占比89.7%;骗取出口退税案件1件,占比0.9%;多类型案件4件,占比3.4%。共涉及查补税款2.4亿元、罚款9073.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24.9万元。

    多措并举,涉税事项严管控

    为进一步落实“黑名单”内部惩戒,我市税务部门建立了“一横两纵,双向流通”信息推送和惩戒反馈的工作机制,以强化监督考核为抓手,确保各部门依法依规对“黑名单”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和高频次税收检查等措施。截至今年6月,我市税务部门对公布的426户“黑名单”当事人累计实施惩戒1253户次,其中对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的其他纳税人信用降为D级9户次,严格控制发票领用278户次,从严办理出口退税91户次,缩短纳税评估周期375户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390户次,其他惩戒措施如停止办税“绿色通道”、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推送地方信用办、银行等金融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10户次。

    多方联动,拉网惩戒出真招

    我市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在涉税联合惩戒工作中的主导和推动作用,积极联动成员部门强化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市场性和社会性约束。截至今年6月,共计实施联合惩戒措施327户次。其中市质监局对130户“黑名单”当事人在行政许可、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宁波银监局对80户次“黑名单”当事人实施融资授信限制;市公安局配合办理阻止出境33人次;宁波海关将16户“黑名单”当事人列入“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名单;宁波检验检疫局对4户“黑名单”当事人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另有64户“黑名单”当事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方面被市财政局采取限制性措施。

    主动纠错,纳税信用可修复

    为鼓励“黑名单”当事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目前的失信惩戒机制中还加入了有利于当事人自我纠错的纳税信用修复机制。截至今年上半年,我市公布的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中,已有23户“黑名单”当事人因信用修复机制被撤出公布,涉及主动补交税款1085.8万元,罚款628.7万元,滞纳金260.5万元,相关情况被及时推送至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守信激励,提高信用含金量

    在实行失信惩戒的同时,我市税务部门更是积极做好守信激励工作。例如对信用级别为A级的一般纳税人适当放宽发票核准限额,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并结合纳税人实际购票需要,A级纳税人可以实现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充分满足守信纳税人办税需求,减轻其办税负担。同时,在出口退税分类管理时,严格参照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纳税人提供可以享受2个工作日完成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的高效服务,大大提高退税速度,加快企业资金周转,促进企业发展。此外,我市税务部门还对纳税信用A、B、C级纳税人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免扫认证服务,减少纳税人上门办税成本等。这些激励措施的推出,有效地在全社会营造了“依法诚信纳税 共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我市税务部门将继续探索拓宽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公布范围,深入做好联合惩戒部门间信息传递、结果反馈和成果应用,并积极落实其他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进一步拓展综治格局、提升社会效应。林觉慈 施斌 姚永刚

    28项联合惩戒措施一览

    (一)依法限制公共活动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二)特定事项加强约束

    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强化外汇管理。

    (三)撤销荣誉摘掉光环

    向社会公示;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四)行业自律圈内无颜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禁止。

    (五)责任人员市场退出

    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案例分析 

    案例① 一处虚开,处处受限

    在我市“9·15”虚开发票系列案中,不仅虚开中间人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处以10万元~30万元的罚金,10家涉案企业还因接受虚开发票而被列入“黑名单”。

    “被限制的感觉太难受了!”余姚L电器有限公司负责人懊悔不已,“不但出口退税不能无纸化报送,连我出差都选不了高铁商务舱、飞机头等舱。现在一些交易博览会的行程遇到问题,我们损失了好几个露脸的机会,订单也少接了好多。”

    余姚P科技有限公司因“黑榜有名”被限制了政府性资金支持,企业负责人表示:“我们正在申请的知名商标不知道会不会受限。开发区优秀企业评选资格已经被取消了,现在又失去了财政资金支持,真是悔不当初。”

    余姚H金属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说:“列入‘黑名单’当月,我们的专用发票就从百万元版降到十万元版,领购也按次限量到25份,这对客户开票造成了严重影响,有些客户认为我们经营不合法,甚至不肯与我们继续合作,一季度销售额同比严重下降。现在,公司还被信用办、宁波银行、农商银行等联合通报,几千万元的贷款一旦到期真不知道怎么解决。”

    税务部门提醒,企业经营者应当知法、懂法、守法,切勿心存侥幸、因小失大。只有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企业发展才能长远恒久。

    案例② 不良信用记录也会“转嫁”

    今年4月,宁波小港Y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去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时,银行系统提示其为“失信人员”,拒绝了他的贷款请求。袁某心想自己本本分分经营,怎么上了“黑名单”呢?

    原来,2014年,Y公司原实际经营人杨某通过传真上的票贩子信息,虚开了3份专用发票。次年税务稽查部门查实Y公司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后,按规定将其纳入了“黑名单”管理。2015年年底,杨某将公司转手给了袁某,然而这一交易不仅转手了公司资产,更是把不良信用记录也转嫁到了袁某身上。

    面临信用危机引起的资金周转困难,袁某既懊恼又委屈: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是在自己接手公司之前发生的,他既没有参与过也不知情,为什么要把自己也列入“黑名单”呢?税务人员表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能存在企业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情况,根据规定,前者作为企业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后者作为违法事实的实际参与者,两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均需列入“黑名单”。

    税务部门提醒,在转让过程中,一定要深入了解企业及其负责人的信用情况,切勿无意接手了他人的信用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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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