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教育周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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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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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等9部门联合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范治理

学校发生欺凌事件或接到举报 应当在10日内调查处理

    近日,市教育局联合市综治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范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做好我市中小学生欺凌防范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加强预防校园发生学生欺凌

    文件要求,加强校园发生学生欺凌现象的预防。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打牢学生防范欺凌的思想基础。提高学校德育水平,帮助学生树立法制意识、规矩意识,并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要建立早期预警机制,把学生欺凌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学校要建立一支以任课教师、班干部、学生骨干、校园保安、护苗志愿者等组成的学生欺凌信息传递队伍,针对心理问题倾向明显的学生,学校要及时给予关注和深入排查。班主任要和学生家长建立学生上放学信息连通机制。要把校园及周边环境作为预警学生欺凌行为的重点区域,在复杂区域设立“校园平安岗”、社校联动工作站,建立社校联动预警制度。

    要严格学校管理,坚决铲除发生学生欺凌的土壤。中小学校成立由学校校长、安全副校长、法制副校长、各班班主任以及属地综治、司法部门参加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负责本校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

    《通知》要求各地各校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

    快速科学处置学生欺凌事件。学校发生欺凌事件或接到学生欺凌举报后,应当在10日内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当事人对学生欺凌事件处置有申诉请求的,学校上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核查或复查,并将处置情况在15日内告知学校、家长和学生。

    强化教育惩戒作用。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可邀请公安机关等单位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检法司等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

    搭建容错和帮扶平台。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也要通过“缓处考察”“阳光销过”“成长帮帮团”等容错举措,帮助那些对欺凌错误认识深刻、主动改过自新的学生重新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对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要及时跟进心理辅导和家庭支持,帮助他们树立自信,恢复正常学习生活。对确实难以回归本校本班学习的受伤害学生,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班级调整和转学工作。

    依法落实家长监护责任

    在以往的学生欺凌事件的涉事学生中,不少学生缺乏来自家庭的约束和家长的管教。

    管教孩子是家长的法定监护职责,《通知》指出,要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自觉发挥榜样作用,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尽量多安排时间与孩子相处交流,及时与学校沟通情况,对孩子的日常表现和思想状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管教,特别是要做好孩子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避免放任不管、缺教少护、教而不当。

    同时,依托各地青少年维权服务平台,开设自护教育热线,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公益律师、志愿者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护教育、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多方合力,共同营造学生健康成长环境。

    吴彦 余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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