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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0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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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在浙创办企业可以“自主取名”

    本报讯(记者 毛雷君 通讯员 曹小琴)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同意《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今天起在全省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

    据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负责人介绍,根据该实施方案,除需办前置审批事项或名称核准与设立登记不是同一登记机关的仍实行名称预先申报外,其余的都可以直接进行自主申报。

    如所在地在宁波保税区的申请人,拟申报需办前置事项的“宁波某某快递有限公司”或申冠“浙江”或无区域名称,其名称核准与设立登记不是同一登记机关的这两类情形之外,其他企业名称无需实行预先核准。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根据《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自主拟定名称,申报通过的即可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免去名称预先核准环节,进一步缩短开办时间。

    据悉,浙江工商全程电子化平台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正式上线后,除明确名称用字规范、名称禁限字库、名称行业表述以及名称组织形式等,申请人可以进入系统对拟取名称进行自动智能筛查,实现自主申报。另外,自主申报名称通过后保留30天,有效期内,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30天,逾期未办理设立登记的,名称自动失效。保留期内的名称不能调整登记机关、投资人、注册资本、投资额等事项,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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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