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元卓 通讯员 沈) 近日,由市安委办组织、市旅发委牵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正式印发,这是全省首个有关规范漂流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 该意见规定,漂流机构购置使用漂流皮筏艇、救生衣、安全帽等重要设备设施必须具有检验合格标志,并定期检查、建立档案,确保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漂流单位要配足合格的安全员、救生员、漂流工,并购买足额的人生意外保险;漂流接驳摆渡车必须符合安全条件要求,若通过公共交通道路必须使用具有营运资质的客运车辆。对漂流河道的安全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在漂流河道内合理设置救生通道并在急弯、紊流、较大跌水等地段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救生点,各救生点应配备带绳的救生圈、对讲机和医用急救包,保证安全救援行之有效。在漂流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和“安全员、漂流工”公示栏。 此外,漂流企业还要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有效。漂流企业要接受属地政府和旅游、体育、水利、交通、环保、市场、质监、公安、安监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据了解,经过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审批,今年全市漂流项目有10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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