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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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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多元物品快递途中彻底坏了 法院只判赔偿300元

    价值不菲的物品在快递途中丢了、损坏了,是不少购物者都碰到过的糟心事,为此有些人陷入了和快递公司的扯皮之中。宁波的陈先生最近通过快递公司运送了5000多元的物品,被损坏了。双方对簿公堂,海曙区人民法院却只判快递公司赔偿300元。这是为什么呢?

    法官说,他希望通过陈先生的经历,能让大家重视快件寄送时的问题。

    快递了两个价值5000多元的电瓶

    陈先生通过快递公司运送的物品是两个哈雷摩托车的电瓶。当时,电瓶需要保养充电,陈先生就委托父亲将电瓶快递到杭州的公司。

    于是,陈先生的父亲带着装电瓶的纸箱子、气泡膜等到了某快递公司的门店。由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对电瓶进行封箱、加固。快件发出了,按理第二天就能到杭州。

    可是,第二天,陈先生收到杭州收件方的电话和照片,说快件外包装有破损。收件方在派件员在场的情况下,打开外包装发现两个电瓶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且无修复利用的可能。

    随后,陈先生多次联系快递公司要求赔偿损失,都被拒绝。这也是很多网购一族的遭遇,很多人在长期和快递公司的扯皮后,如果损失不大的话,就不了了之了。

    陈先生却打定主意要给自己维权。他起诉到海曙法院,要求快递公司退还快递费,并且赔偿两个电瓶的损失费5400余元。

    没有保价,法院判赔偿300元

    法院审理发现,寄件时,陈先生的父亲没有对电瓶进行保价,陈先生提供的快递详情单正面载明:

    本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本人确认所交寄的物品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物品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元/票,文件类赔偿限额为100元/票(如另有约定的,快递费双方协商),保价快件按被保价金额赔偿。

    详情单背面印刷有《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约定对快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保价;未保价的快件,丢失、毁损、短少,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另外,审理中查明,收件人收到时被黄色胶带纸包裹的外包装完好,撕开胶带纸后发现包装盒有破损,里面的电瓶有不同程度损坏。陈先生亦无法证明快递公司存在严重过错。因此判决快递公司赔偿陈先生300元,同时驳回陈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不能证明快递公司有严重过错

    法官说,由于陈先生不能证明快递公司有严重过错,且其本身也有过错,明知寄送的电瓶具有一定价值且具有运输受损的风险,应尽到审慎的提醒和注意义务,或自行提供有效的包装或提醒快递公司谨慎承运或购买有偿封装服务等。

    另外,本案所涉的赔偿限额条款并不存在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的情形,也没有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涉案详情单背面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对于保价条款已进行加黑加粗,详情单正面的保价提示亦用红体字标明,说明快递公司已尽到格式条款告知、说明义务,涉案的快递详情单背面记载的赔偿限额条款应认定为有效。

    因为快递详情单背面的赔偿限额条款对原告是有效的,所以应严格按照快递详情单背面载明的条款进行赔偿,现原告并未保价或与被告另有约定,因此做出了上述判决。首席记者 王颖 通讯员 陶琪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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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