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已达1万多吨,并以每年约8%的速度递增,环境隐患日益突出。为统筹推进我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改善城乡环境,提升城乡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我市拟制定《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在昨日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七条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局长郑一平表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要存在着居民分类投放认识不足、分类收集设施不够完善、收运作业不规范、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市场失灵、分类处置设施建设不平衡、易腐垃圾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急需通过立法予以推行和解决。 据介绍,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七条,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标准进行了界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处理和责任体系,重点围绕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处置、配套设施建设等进行了制度设计,规范了各环节的实施主体及其行为。 生活垃圾分四类,需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如何分类是分类管理的重要基础。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将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四类”作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标准,并明确装修垃圾归为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管理。 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有害垃圾要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按照责任的规定交其收集;可回收垃圾要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垃圾房,但交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除外;其他垃圾要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易腐垃圾则要先滤去水分,再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并区分餐厨垃圾和厨余垃圾,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应当投放至责任区暂存场所(点)或者垃圾房。装修垃圾应该先袋装或捆绑后再投放。 未分类或分类未达标收运单位可拒收 针对分类收运管理中存在的收运主体多样、混收混运现象普遍等问题,条例草案在第三章规定: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区分城镇、农村两个区间,分别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或者街道组织收运。 对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等单位垃圾未分类或者分类质量不达标,且拒绝重新分拣的,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收集、运输。 条例草案第四章还对分类处置管理进行了细化,确定各类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基本方式,并要求有关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取消原生生活垃圾直接填埋的处置方式。 垃圾分类需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面对当前存在的处置能力不足、收集设施缺失、投放设施不完善的实际,条例草案还规定了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内容。 涉及居住小区未配建垃圾房,或者已建垃圾房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以及无固定的垃圾收集点的,由乡镇、街道按本市有关规定组织补建、改(扩)建。居住小区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乱堆放现状,由乡镇、街道会同社区居委会确定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的投放暂存场所。 与单纯的宣传相比,此次条例草案建议有关政府及部门采取措施,支持社区居委会和责任人,建立责任区积分入户、礼品兑换、物质奖励等分类投放激励机制,调动居民自觉分类投放的积极性。全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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