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 毛明军,户籍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双东路195弄31号7幢504室; 武东梅,户籍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348弄11号38幢501室; 徐潇瑜,户籍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348弄11号38幢501室; 邢晓明,户籍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698弄40号606室; 祝新康,户籍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348弄101号21幢409室; 卢明花,户籍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348弄101号21幢409室; 祝佳能,户籍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348弄101号21幢409室; 林储华,户籍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贝家边037号204室; 赵福英,户籍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砖桥巷5号407室; 张伟,户籍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砖桥巷5号407室。 上述人员因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已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请至江北公安分局户证中心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如有异议,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证中心)提出陈述申辩。 本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满未办理迁移登记、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未被采纳的,公安机关将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依职权迁移户口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区公安分局户证中心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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