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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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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鄞州银行送金融知识进企业。
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进社区宣讲远离非法集资。

    编者按:

    9月4日,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保监局、宁波市网信办联合举办了2018年“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暨“提升金融素养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启动仪式。

    为了持续推进金融消费者教育和金融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公众防范风险和正确使用金融服务的意识,自觉抵制网上金融谣言和金融负能量,维护金融生态环境,弘扬金融正能量,活动主办单位将连续在本报推出六期专题报道,宣传活动贯穿九月。今天与读者朋友见面的是第一期。

    “虚拟货币”、“区块链”……虽然真正了解这些的人很少,但误上了“贼船“的人挺多。近年来,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不断释放造富声浪,给人一种“再不上车就晚了”的焦虑感。这些所谓的“金融创新”真的是发财的好机会吗?

    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风险提示: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希望投资者擦亮眼睛,不要被披着“金融创新”“区块链”“虚拟货币”外衣的非法集资拖入泥潭。

    借“区块链”之名 行诈骗之实

    风险提示中指出,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

    业内人士表示,这些发行的代币其实并不具备货币的属性,真正的货币是由政府背书、中央银行发行且可用于现实生活的流通货币。但现在众多“空气币”贴上了“区块链”伪技术的外衣轮番登场,收割“韭菜”。这些打着“区块链”的幌子发行代币,本身就与区块链核心理念相违背,区块链旨在去中心化,以其不可篡改、可追随等特征,能够有效弥补传统信用体系的不健全,防止信息篡改和伪造,从而大幅节约社会信用成本,但是代币的发行恰巧又回到了一个中心化的发行主体,无论是游戏规则还是发行量,都是项目方自己说了算,其背后毫无实体资产作为支撑。

    这些市面上交易的代币,一旦禁止炒作,价值将瞬间归零,变成一串毫无意义的数字代码。

    虚拟货币市场混乱,如果放任其发展,下一步将会衍生出更多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品种与交易市场,甚至会破坏金融秩序。

    诈骗行为有迹可循

    这些骗子行为也是有迹可循的,有一些特征可以让投资者辨别。

    一个特征是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第二个特征是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还有个特征是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引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请广大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以案说法

    非法集资爱打“P2P网贷”旗号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兴起,非法集资似有愈演愈烈之势。其中尤以“互联网金融”名义来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居多,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我们以浙江省第一起P2P非法集资案为例进行“以案说法”,向读者敲个警钟。

    案情回放:徐某原本是一家环保设备企业的负责人,因出现资金问题,遂与余某等三人设立了“力X创投”平台,对外宣称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该平台于2013年7月至10月期间,以“月标”“天标”“秒标”的形式频繁发布贷款协议,宣称年息加奖励后收益为19%至50%。

    最终,徐某通过该方式从全国1200余人非法吸纳存款5195万余元,用于支付利息、自融以及放贷。截至案发,该平台仍未归还300余名投资者的本息,共计4000余万元。2015年5月20日,徐某等8名涉案人员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手法分析:徐某的做法是“P2P网贷”非法集资的典型伎俩,即先发布畸高收益率的投资标的和承诺担保来诱骗投资者,然后通过虚构标的、虚假项目吸收公众资金,设立资金池,违规使用资金进行放贷或消费。

    实际上,这已经完全背离“P2P网贷”的本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这些人会被法律追责,但是参与者往往较难收回资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非法集资的手段会变,遮羞布会换,但是有些招术万变不离其宗,比如许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等。监管部门特别提醒,如遇以下情形的平台或者产品,务必提高警惕。

    一是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二是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三是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四是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五是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六是以“扶贫”“互助”“慈善”等为幌子的;七是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广告传单的;八是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九是“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十是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本版撰文 记者 周静 通讯员 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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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