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 王颖 通讯员 火华) “要不是原来关系好的客户告诉我,我根本不知道,公司居然给100多个客户发邮件说我是小偷。”近日,站在法庭上,小汪仍是气得发抖。 小汪于2017年1月应聘到宁波某机电公司,负责销售工作,今年,因待遇问题离职。 离职后一个月左右,小汪突然收到原来关系较好的客户小张给她转发的一封邮件,小张打开邮件后,气得浑身发抖。 这封信的原发信人是她之前就职的公司。这封信的大致内容是:小汪已经不是本公司的销售人员了,盗取公司客户资料后已经离职,她是小偷! “这是恶意诋毁与诽谤!”小汪自然不能接受。近日她把公司告上镇海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庭审时,公司承认大约向一百名客户发送邮件,对原告造成了困扰。但是,公司辩称这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因小汪在离职时偷了公司的客户资料和名片。 但是,在庭审过程中,该公司无法向法官提交确凿的证据,证明小汪盗取了公司客户资料。 最后,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公司向小汪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报纸上刊登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告诉记者: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被告公司曾向大约100名客户发送电子邮件,称“小汪是小偷”,损害了小汪的名誉,客观上造成了小汪社会评价的降低,给小汪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及精神损失,被告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应对小汪进行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