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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2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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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保护将有图有真相

我市关于历史建筑的两大导则 向市民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周科娜 通讯员 陈丹) 宁波,这座千年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迹众多,除了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点)的古建筑外,大量散落在各地、够不上“文保”标准的历史建筑,在风雨中逐渐衰败凋零,亟待保护。如何延续历史建筑的文化底蕴,保护城乡的历史风貌?昨天,记者从市规划局获悉,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的《宁波市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编制导则(试行)》《宁波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试行)》,正在进行批前公示,征求市民意见和建议。

    2015年12月,市政府公布了“鼓楼街道文昌社区西河街65号”“德记巷董宅”“宁波渔轮厂旧址”等421处建筑为首批宁波市历史建筑。2016年11月底,市政府又公布了“三元殿”等325处建筑为第二批宁波市历史建筑,加上各县(市)已公布的134处历史建筑,至此,我市的历史建筑共有880处。

    那么,什么是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里,“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那么,历史建筑该如何保护?《宁波市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编制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指出,列为特殊保护的历史建筑,是指针对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重点保护,是指针对历史文化价值较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一般保护,针对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者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

    同时,该征求意见稿指出,历史建筑的图则内容应包括图面和文字,内容包括保护范围、对象、措施,上位规划信息、再利用功能、辅助用房与建筑设备等。《宁波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过程中强调地域风貌的保护和延续,不得改变原状,维修改造工程时,不得改变建筑物整体、局部、构建的原状。对现场已缺失的,或经过后期改变的部分或构件,应根据建筑中相应部位进行修复。如难以在建筑中找到修复依据,则应导则配套的图则示例,就近寻求实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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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