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殷先生带3岁的孩子到一家照相馆拍了写真,近日他去取照片时被告之,按照合同约定他只能拿到的30张照片的底片,其他多拍的底片需要额外付费。殷先生表示不能接受,他致电本报热线87777777表示,底片涉及孩子肖像权,商家收藏、保存不妥,他认为商家应该无偿提供给消费者。 多拍的底片要额外付费 殷先生的孩子今年3岁。9月6日,他为孩子团购了海曙长春路一家照相馆的写真套餐。在团购平台下单之前,他曾问商家照片底片归属权的问题。店家回复,套餐包括入册的30张照片的底片,但是为了让顾客挑选到喜欢的照片,摄影师肯定会多抓拍一些。随后,商家向殷先生发送了一张电子预约合同。 在拍摄完成后,殷先生按照约定去照相馆选照片。除了他选定的30张照片外,另外还有几张多拍的数码照片底片,商家认为,依照之前的预约合同,多拍的照片底片应额外付费。殷先生对此不认同,他认为商家应该无偿将底片提供给消费者,毕竟涉及孩子的肖像权,商家收藏、保存不妥。 经营者称事后会删除底片 昨天,记者联系上了该家照相馆的工作人员苏女士,她解释说:“客户可自愿买底片或者加照片入册,我们事先在协议中明码标价,不作强求。”对于顾客关于肖像权的说法,苏女士明确表示:“在顾客选照片结束后,我们会马上将剩余的电子底片删除。” 宁波婚庆行业协会副会长、宁波萝蔓朵婚纱摄影负责人姜女士告诉记者,多年前,对于超出协议约定、额外多拍的照片底片,婚纱摄影机构是要求顾客另外付费的,也就是行业内所说的“卖底片”。后来,有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摄影机构拍的全部照片、底片都要交付消费者,所以目前宁波大的婚纱摄影机构都是将所有底片无偿交付消费者的,而且交付后会把底片及时删除。 律师:双方应明确约定 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的张晓律师给出了专业解读:根据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摄影摄像、冲印业经营者不得自行保留消费者的照片和底片。该规定较之于2000年版的规定有所修改。2000年版的规定为:摄影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取费用。“我认为在没有明确约定消费者应当付费取得底片的情形下,该底片应该交付消费者;在明确约定了消费者需要付费取得底片的情形下,经营者不得自行保留其照片和底片。” 宁波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周女士说,新“浙江省消法实施办法”里面,只讲到经营者不得自行保留消费者的照片和底片。经营者多拍的照片底片究竟给不给消费者,这个关键还是要看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消费者事先没有要求,也没有付费,拍摄额外的照片是摄影机构的自主行为,“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购买,但没有道理要求经营者无偿提供。当然,经营者无权保留其照片和底片,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将底片销毁、删除。”记者 殷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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