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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3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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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给孩子改名是侵犯前夫权利?

法院: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基本考量

    本报讯(记者 孔玲 通讯员 陈文铮) 余姚人赵某离婚后,因前妻擅自给女儿改名,一怒之下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恢复女儿原名。今年5月,余姚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再次上诉,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决定维持原判。那么,法院为何作此判决呢?

    2009年,余姚人赵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子王某,两人于2010年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

    2011年,王某生下一女,取名小帆。小帆5个月大时,赵某和王某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小帆上幼儿园时,赵某和王某又给女儿改名叫小熙。

    2015年,赵某和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协议中特别约定:“婚生女儿小熙监护权归父亲赵某,小熙10周岁前与母亲共同生活,10周岁后再与父亲共同生活。”

    然而离婚后,赵某每次想去探望女儿,王某都以各种借口和手段阻止,以至于女儿就读的学校等基本情况都不知道。前段时间,赵某突然得知女儿的姓名被改了,不但随了王某的姓,名字也改成了“小瑜”,这让赵某非常生气,认为此举是故意切断他和女儿之间的联系,便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将女儿的名字改回来。

    案件审理阶段,王某在法庭上答辩称,她给女儿改姓名,是因为赵某拒绝给女儿申报户口。而且,她将女儿的姓更改为自己的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的女儿先后使用过“小帆”“小熙”“小瑜”多个名字,其中“小瑜”是向公安机关进行户口初始登记的正式名字。鉴于孩子在上学中使用的是“小瑜”,再变更姓名不利于其生活和学习,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考量,法院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今年9月,不服判决的赵某再次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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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