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说案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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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0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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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的把债主告上法院,要求赔偿50万元

只因对方做了这样一件事……

    “他欠我钱,竟然还要把我告上法院,哪有这样的道理?”周强(化名)不久前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起诉他的,正是欠他6万元的生意伙伴王晨(化名)。这是怎么回事呢?

    要不回货款,他上网发帖曝光对方

    40岁的周强和36岁的王晨本是多年的生意伙伴,钱款往来频繁。可是,2014年,王晨欠周强的6万多元货款,一直没有还上。几年来,周强三番五次催讨,王晨却一直没有还。

    今年年初,再一次收到王晨“真的没钱给你”的信息后,周强怒了。他在宁波一影响较大的论坛上发帖:宁波××公司是骗子公司,法人王晨坑人发财,2014年的货款6万多元一直没有给我……根本没有信誉……手机:139××××××××,网站:www.×××××.com。

    发帖后,他还发信息给王晨——“如果再不还钱,还会在其他网站发帖。”

    王晨看到帖子后,认为周强这是诽谤行为,自己公司只是经营困难,没有骗人坑人之意。于是,他来到镇海法院,以诽谤为由起诉周强,要求周强道歉赔偿。

    欠款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50万元

    庭审中,王晨请求法院判决周强在同一论坛上一个月内发帖5次向自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另外,赔偿因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失50万元。

    周强则答辩称,王晨欠钱不还,自己实在迫于无奈才在网上发帖。对这6万多元,他手头有来往转账凭证及短信消息作为证据。

    庭审时,法官提醒周强,他人欠钱,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

    最终,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判决周强在同一网站的同一社区发布道歉声明,发布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日,驳回王晨关于5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据法官介绍,周强在履行了道歉声明之后,立即到镇海法院起诉王晨偿还6万元货款并赢得了官司,很快就拿到了货款。

    ■法官说法

    未造成严重后果 无须另行判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主审法官说,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他人用诽谤、侮辱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这个案件中,周强在本地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网络论坛发帖称王晨“坑人发财”,并在帖子中公开王晨的姓名及手机号码。王晨是多家公司的经营者,周强的举证虽证明了王晨尚欠自己货款,但不足以证明王晨“发财”系由“坑人”所得,故周强的行为构成诽谤,客观上贬低了王晨的人格,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系故意侵犯王晨名誉权的行为,与王晨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王晨要求周强在网络论坛上发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而王晨向周强主张精神损失50万元,结合双方举证,特别是王晨拖欠货款的事实,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具体情节、损害后果、获利情况及受害人的过错等因素,法院认定周强的侵权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通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已可对王晨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无须另行判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提醒,在处理经济纠纷问题时,如果双方无法解决,可到法院申请调解或是通过开庭判决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切勿通过在网上发帖攻击、找社会人员催款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达到目的。这样,如果处理不当,产生严重后果,还要负刑事责任。首席记者 王颖 通讯员 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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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