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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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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工资专用账户 从源头破解恶意欠薪行为

宁波出台新政 确保房建市政工程“无欠薪”

建筑工人在工地作业。记者 刘波 摄

    为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从源头上破解恶意欠薪行为。近日,宁波市住建委发布《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已于目前实施。

    《细则》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管理,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实施专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政策

    设工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房建工程工资款不低于工程款总额的18%

    《细则》旨在深入推进“宁波无欠薪”行动,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问题,全面推进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工作。

    《细则》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拨入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务工人员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支付务工人员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务工人员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当确保专款专用,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

    《细则》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建设单位每月拨付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拨付方式和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工资款总额一般不低于工程款总额的1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款总额一般不低于工程款总额的10%。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人工费用,将工资款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工资款必须每月拨付,不得以工程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欠工资款。

    《细则》明确,对不配合做好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长期拖延工资款结算或拖欠工资款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将予以通报,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对拖欠工资款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将纳入欠薪“黑名单”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解读一:为何实施?

    建筑行业是欠薪“高发地” 设工资专用账户保障务工人员权益

    “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是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开设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项目代建管理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直接将务工人员工工资发放至务工人员工资卡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

    建筑行业是欠薪的“高发地”,建筑行业欠薪的案件数,占我市欠薪总案件量的一半左右,涉及人员同样占欠薪案件总涉及人员的一半。建筑行业欠薪金额,占欠薪案件总金额的80%。

    据估算,目前宁波全市约有40万名建筑务工人员,建筑企业上千家。临近年底,如何确保这些务工人员能及时拿到工资款,这份《细则》的出台,显得很有必要。

    为何此前,建筑行业欠薪问题易高发?市住建委相关专家分析说:“建筑行业工资拖欠,主要有几大因素造成。首先,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存在层层分包行为,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下游的务工人员拿不到薪资;其次,各业主单位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务工人员无法及时领到工资,导致欠薪。”

    解读二:有何作用?

    银行将工资打入务工人员账户 让一线工人吃了颗“定心丸”

    出台《细则》能解决当前存在的哪些问题?“《细则》出台的一大目的,是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资款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将工资款和工程款的账目分开,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中。”市住建委相关专家表示,“施工单位将工资款打入专用账户后,就无权干预该账户了,这就是‘专用账户’的意义所在。专用账户内的工资款,由银行打入务工人员的工资卡,直达务工人员手中。除了银行打款外,该账户不能进行网上转账,任何人不可挪用,确保务工人员能按时拿到工资款。”

    实施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后,解决了部分建筑企业存在的务工人员工资账目不清、工人资料不全等情况。这样一来,针对此前的恶意讨薪行为,也有了应对依据。“此前施工单位无法辨认是否是自己项目的工人,有了明确的银行工资账户后,能直接对应到人,是不是项目的施工工人,一查即知,也保障了企业的合法利益。”该专家表示。

    解读三:有何惩戒举措?

    拖欠工资款造成严重影响 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细则》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建设单位每月拨付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拨付方式和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工资款总额一般不低于工程款总额的1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款总额一般不低于工程款总额的10%。

    《细则》还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拨付的工资款的最低总额进行了规定。这两个金额是如何得出的?市住建委相关专家解释说,这两个数据来自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两大工程的平均人工工资水平。“《细则》规定了应拨付工资款的保底金额,有利于保障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

    《细则》实施后,施工单位应怎么做呢?该专家称,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设立工资专用账户。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人工费用,将工资款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

    工资款必须每月拨付,不得以工程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欠工资款。

    施工总承包企业确认已全部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施工合同中止6个月后可向开户银行申请销户。如在此期间发生工资纠纷事件的,在工资纠纷完全处理完毕6个月后可申请销户。

    如果建设单位不履行《细则》要求,仍然存在拖欠行为,政府部门会采取何种举措进行惩戒?《细则》明确,对不配合做好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长期拖延工资款结算或拖欠工资款的建设单位,将予以通报,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或领取预售许可证。对拖欠工资款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将其纳入欠薪“黑名单”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记者 周科娜 通讯员 张佳琦 廖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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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