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警营内外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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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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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

    经调查核实:

    闻建明、周慧卿,户籍地址:余姚市兰江街道江南新城西区94幢307室;

    邬时国、邬丹璐、张宁,户籍地址:余姚市兰江街道下菱新村128幢301室;

    韩济荣、韩菲、姜玉琴,户籍地址:余姚市阳明街道富巷新村南五小区4幢201室;

    黄绍良,户籍地址:余姚市阳明街道山西新村18幢102室;

    李如良、李美凤、李帅帅,户籍地址:余姚市阳阳明街道舜北新村14幢104室;

    鲁福尧、鲁达军,户籍地址:余姚市阳明街道舜北新村124幢402室;

    童孝良、童思佳,户籍地址:余姚市阳明街道舜北新村94幢501室;

    张飞,户籍地址:余姚市阳明街道富巷路43号506室;

    张铁勇,户籍地址:余姚市阳明街道富巷新村南四小区208幢105室;

    朱国富、叶秋飞、朱梁洋,户籍地址:余姚市阳明街道长新新村11幢102室;

    邹立荣、陈婉芬、邹炟炟,户籍地址:余姚市阳明街道富巷新村北四区1幢205室。

    上述人员因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已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请至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证中心)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如有异议,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证中心)提出陈述申辩。

    本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满未办理迁移登记、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未被采纳的,公安机关将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依职权迁移户口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余姚市公安局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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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