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警方服务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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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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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

    经调查核实:

    吴晓萍,户籍地址:海曙区府桥街128弄51号;

    周浩丰,户籍地址:海曙区集士港镇井亭家园23幢79号406室;

    吴仁英、曹厚芳,户籍地址:海曙区三支街1号104室;

    洪坚,户籍地址:海曙区白衣巷44号405室;

    胡明标、金黎明、胡凯,户籍地址:海曙区白衣巷44号13幢305室;

    竺东方、朱秀君、竺佳仪,户籍地址:海曙区胜丰路90弄4号206室;

    余光宏,户籍地址:海曙区南苑街18弄18号103室。

    上述人员因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已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请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证中心)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如有异议,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证中心)提出陈述申辩。

    本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满未办理迁移登记、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未被采纳的,公安机关将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依职权迁移户口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公安分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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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