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 吴晓萍,户籍地址:海曙区府桥街128弄51号; 周浩丰,户籍地址:海曙区集士港镇井亭家园23幢79号406室; 吴仁英、曹厚芳,户籍地址:海曙区三支街1号104室; 洪坚,户籍地址:海曙区白衣巷44号405室; 胡明标、金黎明、胡凯,户籍地址:海曙区白衣巷44号13幢305室; 竺东方、朱秀君、竺佳仪,户籍地址:海曙区胜丰路90弄4号206室; 余光宏,户籍地址:海曙区南苑街18弄18号103室。 上述人员因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已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请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证中心)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如有异议,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证中心)提出陈述申辩。 本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满未办理迁移登记、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未被采纳的,公安机关将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依职权迁移户口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公安分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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