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警营内外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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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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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

    经调查核实:

    陈国珍,户籍地址:演武巷104号508室;

    袁仙娣,户籍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福柳路36号13幢44号102室

    方盛荣,户籍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方庄二村9幢A单元302室;

    王学锋、葛爱琴、王卓文,户籍地址:兴宁巷83号525室;

    李志康、徐鸿燕、李骞,户籍地址:王隘路47弄104号407室;

    陈通海,户籍地址:桃源街359弄28号508室;

    陈海雷、董梅、陈嘉琳,户籍地址:黄鹂新村136幢434号201室;

    周海怀、周姗霞,户籍地址:鄞州区中河街道大朱家新村27幢304室。

    上述人员因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已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请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证中心)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如有异议,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证中心)提出陈述申辩。

    本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满未办理迁移登记、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未被采纳的,公安机关将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依职权迁移户口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公安分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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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