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 胡宁晖、周雪溶,户籍地址:鄞州区中河街道凤凰新村32幢102室; 黄均锋,户籍地址:鄞州区中河街道格林生活广场1号501室; 黄丽珍、杨骐尔,户籍地址:鄞州区中河街道盛世天城8幢10单元1903室; 林福英,户籍地址:鄞州区中河街道彩虹新村13幢401室; 林艳,户籍地址:鄞州区中河街道飞虹新村36幢203室; 吕云飞、吕蒙、贾宏伟,户籍地址:鄞州区中河街道城市花园34幢159号1901室; 毛苏依、毛倩倩,户籍地址:鄞州区中河街道凤凰新村79幢602室; 施兴科,户籍地址:鄞州区中河街道孙马村16号; 童艳、马梓童,户籍地址:鄞州区中河街道甬兴新村5幢106室; 王建明,户籍地址:鄞州区中河街道凤凰新村53幢604室; 王志康、徐亚芬,户籍地址:鄞州区中河街道东裕新村1幢301室; 吴其龙、蒋春艳、吴雨松,户籍地址:鄞州区中河街道甬兴新村21幢101室; 谢剑波、姚巧珍、谢东哲,户籍地址:鄞州区中河街道甬兴新村21幢101室; 谢小利、周卓杭,户籍地址:鄞州区中河街道天源巷116弄31号603室; 徐博毅、励燕玲、徐启恩,户籍地址:鄞州区中河街道城市花园34幢159号3005室; 阎莉文,户籍地址:鄞州区中河街道凤凰新村62幢604室; 杨国行、杨梓苑,户籍地址:鄞州区中河街道甬兴新村21幢101室; 张海峰、张安、张雨婕、周英娣,户籍地址:鄞州区中河街道桑菊路66弄25号506室; 张恒,户籍地址:鄞州区中河街道凤凰新村17幢305室; 张仕熊、张政豪,户籍地址:鄞州区中河街道甬兴新村5幢106室; 张玄易、张小开、陈婉琴,户籍地址:鄞州区中河街道大朱家新村25幢104室; 张志波、张弛,户籍地址:鄞州区中河街道飞虹新村36幢203室; 郑红玲、李学明,户籍地址:鄞州区中河街道东裕新村5幢22号410室。 上述人员因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已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请至相关派出所(户证中心)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如有异议,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证中心)提出陈述申辩。 本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满未办理迁移登记、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未被采纳的,公安机关将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依职权迁移户口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2018年12月24日 经调查核实: 江鹏,户籍地址:鄞州区中河街道堇山中路439弄28号202室; 王学锋、葛爱琴、王卓文,户籍地址:鄞州区兴宁巷83号525室; 李志康、徐鸿燕、李骞,户籍地址:鄞州区王隘路47弄104号407室; 方盛荣,户籍地址:鄞州区邱隘镇方庄二村9幢A单元302室。 上述人员因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已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请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证中心)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如有异议,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证中心)提出陈述申辩。 本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满未办理迁移登记、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未被采纳的,公安机关将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依职权迁移户口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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